Mongolian Code 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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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8 - shougao 首告 (Denounciation and Accusation) 一、凡事本人控告。若旁人具控者,則理事官罰所騎之馬。 一、蒙古王等以下、民人以上互相爭訟者:雍正元年以後者,准審理;以前者,不准審理。 一、將王等審斷事件復控,若仍如該王所審擬,將控告之人罰一九牲畜。若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審斷者,罰五牲畜。若章京等審斷者,罰馬一匹。 一、凡出首隱瞞人丁之事,必於比丁之年出首。若過二三年出首,則出首者無庸議。 乾隆三十九年六月,本院奏准定例 一、蒙古等凡有爭控事件,務令先在該扎薩克王、貝勒處呈控。倘負屈,許令在盟長處呈控。如盟長等又不秉公辦理,許令原告之人將曾經在該扎薩克處控告如何辦理,復在該盟長處控告如何判斷之處,按款開明,赴院呈控。由院詳核案情,或應仍交盟長等辦理,或應差派大臣辦理之處,酌議具奏請旨。若並未在該扎薩克王、貝勒等處控告,又不在盟長處具呈,而徑行赴院呈控者,不論是非:係台吉、官員,罰取三九牲畜;係屬下家奴,鞭一百。若係尋常事件,仍交該扎薩克、盟長等辦理。如關人命重案,由院詳詢應派大臣辦理之處,定議具奏請旨。若已於該扎薩克、盟長等處控告,而扎薩克、盟長等因未秉公辦理,赴院呈控者,由院按事之輕重,或派員辦理,或奏遣大臣辦理。俟審明之後,該扎薩克及盟長等所辦與例相符者,無庸置議。如扎薩克等辦理不公,將扎薩克議處;盟長等辦理不公,將盟長等議處。若所控不實,按事之輕重,將原告之人反坐其罪。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