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1610)
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 Zhengwen 正文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名例律 → Junguan junren fanzui mian tuliu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 |
凡軍官、軍人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充軍。該發邊遠充軍者,依律發遣,並免刺字。 若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俱准軍人擬斷,亦免徒、流、刺字。軍丁,謂軍官軍人餘丁;軍吏,謂入伍請糧軍人能識字、選充軍吏者。犯罪,與軍人同。若係各處吏員,發充請俸司吏者,與府、州、縣司吏一體科斷。 一、軍職有犯監守、常人盜、受財枉法滿貫,律該斬、絞罪者,俱發邊方立功五年,滿日還職,仍於原衛所帶俸差操。若監守、常人盜、枉法不滿貫,與嚇詐、求索、科斂、誆騙等項,計贓滿貫,問該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運炭、納米等項,完日還職,帶俸差操。其減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與別項罪犯,俱照常發落。原係管事者,照舊管事;原係帶俸者,照舊帶俸。若犯前項流罪,遇例通減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者,仍帶俸差操。 一、軍職犯該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并縱容抑勒女及妻妾、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或典與人,及姦內、外有服親屬、同僚、部軍妻女,一應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者,俱問革,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 一、軍職宿娼,及和娶樂人為妻妾,與盜娶有夫之妻者,俱問調別衛,帶俸差操。 一、在京五軍都督府,選差官舍,押解充軍犯人,若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官發立功,滿日還職,調外衛帶俸差操。徒罪以下,照徒年限立功,滿日還職帶俸差操。舍人抵充軍役,候拿獲替放。中間又犯姦淫囚犯婦女者,官發守哨,滿日,革職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舍人枷號三個月,發遣。若酷害軍犯,摉檢財物,縱不脫放,各問罪,官調外衛,舍人發外衛充軍。其該府原選差掌印首領官吏,參究治罪。 一、武職有犯容止僧尼在家,與人姦宿者,公、侯、伯問擬住俸,戴平頭巾閑住。都督、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住俸閑住。若有犯挾妓飲酒者,公、侯、伯罰俸一年。不許侍衛、管軍、管事、都督以下,革去見任管事,帶俸差操。原係帶俸者,常川帶俸。 一、上班京操及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等項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軍人等就便提問外,其餘一切小事,候下班回還交糧畢日,官參奏,與旗軍人等各提問。 一、納粟軍職有犯,若原係總小旗、千、百戶、指揮等官,遇例納粟補官者,俱照見任軍職立功等項事例施行。若由白衣納栗授職者,止照常例運炭、納米等項發落。其犯姦盜、詐偽、說事過錢、誆騙財物,行止有虧者,俱問罪,革職。 一、凡由將軍歷陞千、百戶,犯該徒罪以上,行止有虧者,革去見任冠帶,閑住。 一、凡各衛所舍人、舍餘、總小旗,犯該笞、杖罪名,有力運炭、納米等項外,或令納鈔,無力的決。其操備舍餘勇士人等,犯前罪者,有力俱令納鈔,若無力納鈔,亦的決發落。 一、舍餘軍民人等,遇例納授都指揮等官,犯罪徑自提問,于礙行止,革去冠帶。 一、錦衣衛總小旗并將軍校尉,犯該一應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項罪名,但係行止有虧者,俱各調衛。總小旗仍充原役,將軍校尉各充軍。其戶內人丁有犯,不在此例。 一、凡錦衣衛旗校、軍士,在逃一年之內者,聽其首告,初犯復役,再犯調衛充軍。其有侵欺拐騙及為事避難等弊,各從重科斷。若一年之內,曾經造冊清勾者,不准首補,另勾戶丁補役。 一、皇陵戶、皇陵衛軍、旗守衛軍,與守衛上直操備官旗舍餘、將軍校尉、勇士、力士,運糧駕送黃馬船官旗犯,笞杖、罪,俱令納鈔。 一、養象軍奴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徒、流罪決杖一百,俱住支月糧,各照年限,常川養象,滿日仍舊食糧養象;笞、杖的決。 一、沿邊沿海旗軍、舍餘,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俱送總兵官處,查撥缺人墩臺守哨,年限滿日踈放。若總兵官截殺等項不在,就行本處巡撫、巡按,或分巡官,一體查撥,仍行總兵官處知會。其別項徒罪以上者,有力,納米等項;無力,巡哨。 一、凡軍職犯該立功,如有力者,許納米,每年一十石,邊方准折雜糧一十五石,完日免立功,發回原衛所閑住,待年限滿日,方許帶俸。 一、凡應解軍丁,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釘解,該衛收伍,轉發守哨,年限滿日,著役。其犯別項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發著役。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