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1610)
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 Zhengwen 正文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名例律 →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 |
凡犯罪已發,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並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數,該徒年限,決訖應役。亦總不得過四年。謂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並杖一百、拘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役四年。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數決之。其應加杖者,亦如之。謂工樂戶及婦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一、先犯雜犯死罪、運炭、納米等項未完,及做工等項未滿,又犯雜犯死罪者,決杖一百,除杖過數目准鈔六貫,再收贖鈔三十六貫。又犯徒、流、笞、杖罪者,決其應得杖數,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贖鈔貫,仍照先擬發落。若三次俱犯雜犯死罪者,奏請定奪。 一、先犯徒、流罪、運炭、做工等項未曾完滿,又犯雜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擬後犯死罪、運炭、做工等項。若又犯徒、流罪者,依已徒而又犯徒,將所犯杖數或的決、或納鈔,仍總徒不得過四年。又犯笞、杖者,將後犯笞、杖或的決、或納鈔,仍照先擬發落。 一、先犯笞、杖罪、運炭、做工等項未曾完滿,又犯雜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擬後犯死罪、運炭、做工等項。又犯徒、流罪,將先犯罪名或納鈔、或的決,止擬後犯徒、流。又犯笞、杖罪,若等者,從先發落;輕重不等者,從重發落。餘罪俱照前納鈔的決。 一、在京、在外問擬一應徒罪,俱免杖。其已徒而又犯徒,該決訖所犯杖數。總徒四年者,在京遇熱審,在外遇五年審錄,俱減一年。若誣告平人死罪未決,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者,比照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雖遇例不減。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