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1610)
Da Ming lü jijie fuli 大明律集解附例 → Zhengwen 正文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名例律 → Zhiguan youfan 職官有犯 | |
律/lü 5 | Zhiguan youfan 職官有犯 (Committing Crimes by Officials)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 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 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聽開具實跡,實封徑直奏陳。令曰:罰俸一月、罰錢一百文。 一、文、武職官有犯,眾證明白,奏請提問者,文職行令住俸,武職候參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許管事。問結之日,犯該公罪,准補支;私罪,不准補支。其有因事罰俸,任內未滿陞遷者,仍於新任內住支扣補。 一、文、武職官犯該充軍為民、枷號、與軍民罪同者,照例擬斷。應奏請者,具奏發落。 一、兩京[孝陵]、[長陵]等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并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并一應贓私罪名,官及樂舞生各罷黜,仍照例發落;軍發原伍。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并一應公錯,犯該笞、杖者,納鈔;徒罪以上不礙行止者,運炭等項,各還職著役。 一、凡王府文職因人連累,并一應過誤,律該笞、杖罪名者,納鈔還職,就彼奏請發落。 一、各處郡王、將軍、中尉、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事有違錯,與長史、教授無干者,不坐。若有事不與轉達,出城不行勸阻,長史等官,參奏提問。 一、[雲貴]軍職及文職五品以上官,并各處大小土官,犯該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罰俸;無俸者,罰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舊奏提。 一、凡王府文、武官有犯,俱請旨提問。若遇例加納典膳、引禮、舍人等項名色,候缺未經授任者,並聽經該衙門徑自提問發落。 一、內官、內使、小火者、閽者等犯罪,請旨提問,與文職運炭、納米等項一例擬斷。但受財枉法滿貫,不擬充軍,俱奏請發落。 一、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受財枉法滿貫,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爭訟、怙終故犯,并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俱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為僧、為道。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