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 正文 - Tex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
律/lü 47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凡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山東鹽場;江北,發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 直隸府,分發平陽鐵冶。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大寧、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監場。 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直隸府,分流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江南布政司府,分江南,發直隸永平衛,山西都指揮使司,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江北,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衛。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直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行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一、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部定衛,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仍抄招行兵部知會。其問該邊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一、凡問發充軍及邊外為民者,免其運炭、納米等項,并律該決杖,就拘當房家小,起發隨往,其餘人口,存留原籍,辦納糧差。若發邊衛充軍者,原係邊衛,發極邊;原係極邊,常川守哨。其無“極邊”字樣者,遠不過三千里,程限不過一二月。發邊外為民者,原係邊外,并邊境民人發別處極邊,前二項人犯,雖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從者,仍依首從法科斷,為從者照常發落。 一、凡永遠充軍,或奉有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遣,在監病故,免其勾補。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已前勾補過者,不得混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邊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一、凡充軍及邊外為民人犯,屬軍衛者,軍衛僉解。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