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 jijie fuli 大清律集解附例 (1646)

律/lü 273 | Qiangdao 強盜

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事主財者,不分首從,皆斬。雖不分贓,亦坐。若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但得財,皆斬。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監候。得財、不得財皆斬,須看「臨時」二字。因盜而姦者,罪亦如之。不論成姦與否,不分首從。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審確,止依竊盜論,分首從、得財、不得財。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首者,但免其盜罪,仍依鬬毆傷人律,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於竊盜不得財本罪上加二等,杖七十。毆人至折傷以上,絞。殺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凡強盜自首,不實不盡,只宜以名例自首律內至死減等科之,不可以不應從重科斷。

條例/tiaoli 1

一、凡常人捕獲強盜一名,竊盜二名者,各賞銀二十兩。強盜五名以上,竊盜十名以上,各與一官。名數不及,折算賞銀。應捕人不在此限。強竊盜賊,止追正贓給主,無主者沒官。若諸人典當收買盜賊贓物,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贓其價,于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條例/tiaoli 2

一、強、竊盜再犯,及侵損於人,不准首。家人共盜,以凡人首從論。

條例/tiaoli 3

一、強盜殺傷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凡六項有一于此,即引梟示,隨犯摘引所犯之事。

條例/tiaoli 4

一、嚮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証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去處,梟首示眾。如傷人不得財,依白晝搶奪傷人,斬。

條例/tiaoli 5

一、凡捕獲強盜,不許私下擅自拷打,俱送問刑衙門,務要推究得實。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體重罪不饒。

條例/tiaoli 6

一、凡強盜必須審有贓証明確,及係當時見獲者,照例即決。如贓跡未明,招扳續緝,涉于疑似者,不妨再審。其問刑衙門,如遇鞫審強盜,務要審有贓証,方擬不時處決。或有被獲之時,夥賊供証明白,年久無獲,贓亦花費,夥賊已決無証,俱引監候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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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

正文 - Tex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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