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名例律 Mingli lü → Mingli lü shang 名例律上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 Liuqiu jiashu 流囚家屬 | |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隨行家口,妻、妾、父、祖、子、孫。亦准此。若流徙人正犯身死,家口雖經附入配所之籍,願還鄉者放還。軍犯亦准此。其謀反、叛、逆、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叛逆案內奉特旨免死,僉妻發遣給與[盛京]、[寧古塔]等處[新滿洲為]奴者,永不許贖身。律應籍沒家産者,仍行籍沒。 凡軍、流、徒犯俱開明籍貫、年歲,行文配所。其軍、流犯之妻,及有子願隨者,亦開明年歲。若解部發遣人犯,造冊送部。如係旗人,並開明旗色佐領。 軍、流人犯身故,除妻、子不願回籍並會赦不准放還外,其餘令該地方官給咨回籍。若婦人無子及子幼者,咨明本省督撫,令本犯親戚領回原籍。仍令原配地方官,將回籍妻、子每日給米一升,計其程途遠近,先行按數折給,年終於司庫公項銀兩內請領。仍將給過人口米石,造送刑部,轉咨戶部核銷。 凡發遣當差人犯之妻、子,原係隨往遣所者,如本犯身故,妻、子情願攜骸回籍,該管官查明確實,令其回籍。其力不能來者,俱入於本處檔內,令其披甲。若係奉旨發遣,或部議僉遣,及發遣打牲烏喇人犯身故,其妻、子有願攜骸回籍者,令該將軍、督撫按情罪之輕重,分別具奏,請旨遵行。 凡律應定擬僉遣之犯,承審官於審訊時即訊取本犯確供,將伊妻姓氏年貌即於招詳內聲明。如無妻室,即取具鄰族甘結,加具印結,隨招申送。若係隔屬隔省,一面於招內申報。一面移查原籍取結,俟結到之日即行加結申送,不得俟結案後再行查僉。如有因妻患病留養,將本犯先行發遣者,俟伊妻病痊補解時,令伊親屬隨同差役解赴遣所,交與本犯收領。若伊妻年過六十以上,並原係有疾不能隨行,及患病留養後成篤廢不能補解者,該地方官取具鄰族甘結,加具印結,申詳各上司行文本犯遣所,俾令知之。其有應行報部者,報部查核。倘有捏結情弊,將具結之鄰族照軍流人犯捏報留養例,杖一百,犯妻立即補解。其不行詳察之地方官,並轉詳之該上司,交部分別議處。 犯軍、流等罪之土司,例發近省安插者,本犯身故或無子,及雖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并許回籍。 遣犯除有妻室者,例應僉發外,至遣犯之子女願隨,聽。其不願隨者,不得同妻僉發。若妻已故,有子女者,無論子女願隨與否,只將該犯改發內地,不得因既有子女,同有妻之犯,僉發外地。 除強盜減等及情罪重大僉妻發遣外,其他軍、流人犯,如父母年已衰邁,家無次丁,願留其妻侍養父母者,取具地方官印結,咨部免僉。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