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名例律 Mingli lü → Mingli lü shang 名例律上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 Yingyizhe zhi fuzu youfan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 |
律/lü 5 | Yingyizhe zhi fuzu youfan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若皇親國戚及功臣八議之中,親與功為最重。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文武官之父母、妻未受封者。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其始雖不必參提,其終亦不許擅決,猶有體恤之意焉。 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許徑斷決。不用此取旨及奏裁之。律。 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發聽所在官司徑自提問。加常人罪一等。非倚勢而犯,不得概行加等。止坐犯人,不必追究其本主。不在上請之律。 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悋不發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差人勾問。其皇親國戚及功臣占悋不發出官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凡[滿洲]、[蒙古]、[漢軍]官員,軍民人等,除謀為叛逆,殺祖父母、父母、親伯叔兄,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察其父祖並親伯叔兄弟及其子孫陣亡者,准免死一次。本身出征負有重傷,軍前效力有據者,亦准免死一次。 響馬、強盜雖曾出征負有重傷,及軍前效力有據,並父祖、伯叔兄弟、子孫陣亡,不得議免。 打死人命雖己身出征負有重傷,及軍前效力有據,仍照律擬罪。 殺人重犯應擬死罪者,如伊祖父、伯叔兄弟、子孫陣亡,仍於本內敘明陣亡情由具題。 強盜案內有護軍、披甲、閑散人等應正法者,如伊祖父、伯叔兄弟、子孫陣亡,並自身負有重傷,及軍前效力有據,仍於本內敘明陣亡效力情由具題。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