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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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45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凡徒役,各照應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犯應流道里,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應遷徙者,遷離鄉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發本省驛遞。 流三等: [直隸]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甘肅]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貴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雲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凡軍、流及外遣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餘月照常發遣。 凡各省民人在京犯該應流并免死減等流犯,如無妻室及無應追埋葬銀兩者,[順天府]定地發配。如有妻室及應追銀兩。[順天府]轉發原籍地方,令其追銀僉妻,各照本省所定應流地方發配,追完銀兩解部,分別給主。不在本籍犯流者,亦照此例科斷。 [雲南]徒罪人犯發本省[多羅松林]等十二驛擺站,罪重者迤東各府人犯發[諾鄧]等井煎鹽,迤西各府人犯發[箇舊]等廠熬鉛。 軍、流、徒犯俱至配所照應杖之數折責,惟緣坐流軍不加杖。 各旗將家奴吃酒行兇送部發遣者,令該旗都統確查,用印文送部發遣。如將應行發遣之奴,該旗故為留難不行送部者,許伊主赴部遞呈。該部審明應行發遣者發遣,將留難官員交部查議。至於行止不端之人欲行占奪家人妻女,捏以吃酒行兇送部者,不准發遣,交與該佐領將伊妻室子女轉賣身價給主。倘被賣之後捏告原主希圖報復者,仍照誣告家長律治罪。其各省將軍處有送家奴吃酒行兇發遣者,該將軍審明照此遵行。 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為流之土司,本犯係斬、絞者,仍於各本省分別正法、監候。其家口應遷於遠省者,係[雲南]遷往[江寧],係[貴州]遷往[山東],係[廣西]遷往[山西],係[湖南]遷往[陝西],係[四川]遷往[浙江],在於各該省城安插。如犯軍、流罪者,其土司併家口應遷於近省安插,係[雲南]、[四川]遷往[江西],係[貴州]、[廣西]遷往[安慶],係[湖南]遷往[河南],在於省城及駐劄提督地方分發安插。該地方文武各官不時稽查,毋許生事擾民出境。如疏縱土司本犯及疏脫家口者,交部分別議處。其犯應遷之土司及伊家口,該督撫確查人數多寡,每親丁十口帶奴婢四口造具清冊,一併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冊并取該地方官并無隱漏印結咨報刑部。其安插地方每十口撥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俾得存養。獲所官地照例輸課,於每年封印前將安插人口及所給房產數目造冊送戶部查核。 凡土蠻[僮]、[瑤]有讎殺劫擄及聚眾捉人訛禁者,所犯係死罪,將本犯正法,一應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俱令遷徙,如係軍、流等罪,將本犯照例枷責,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姪一併遷徙。係流官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係土司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營、縣安插。其兇惡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責,姑免遷徙。若仍不改惡,將本人仍照原擬枷責,親屬家口亦遷徙別地安插,仍嚴飭文武官稽查約束,出具印結并年貌清冊於年底報部。如安插十年後果能改惡遷善,有情願回籍者,查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并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兇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後犯之罪倘地方官不盡心約束,以致疏脫者,即將該管文武各官照例參處,其本犯審無別情,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常遣犯逃後為匪例,分別治罪。至蠻、[僮]頭目犯法,必根究勾引之人,審明確實,照誘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宥,先察勾引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各省流寓之人犯徒者,即在所犯地方充徒;犯流者,仍依本省應發地方僉發。 [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有犯枷責發遣者,令該將軍等查明或係另戶[滿洲],或係開戶奴僕,逐一聲明送部,照例枷責。滿日,咨送兵部,將另戶[滿洲]發[西安]、[荆州]、[杭州]、[成都]等處[滿洲]駐防之省城當差,若開戶奴僕發[西安]等處給[滿洲]駐防之兵丁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發一處。 軍流人犯在本地未起解者,遇隆冬及六月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時轉解,如遇六月亦准停遣。倘抵配不遠,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縣,一體接遞,仍報刊部。其從配所逃回被獲者,照逃人例,分別刺字,押解原發配所,照例治罪,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分發流犯,如計算該犯原籍府屬至分流省分有未及應流里數者,將該犯分撥遠處之府屬安插,如已逾應流里數者,即於本省府屬內,計道里足數之地方安插。 旗人犯該發遣者,分發[黑龍江]、[寧古塔]、[吉林][烏喇]等處當差。旗人家奴暫發[三姓]地方給與八姓一千兵丁為奴,俟數滿一千之後,仍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若民人犯該發遣案內強盜免死減等者,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夥盜供出首盜即時拿獲者,竊盜臨時拒捕殺人為從者,偷盜墳墓二次者,民人謊稱賣身在旗者,民人謊稱八旗逃人者,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民人賣逃買逃者,如查有妻室,俱僉發[寧古塔]、[黑龍江]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奴;其查無妻室者,如係強盜免死及窩留強盜三人以上之犯,分發[雲]、[貴]、[川]、[廣]極邊煙瘴地方。其餘查無妻室并別項遣犯之有妻室者,俱分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均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仍照例分別刺字。如有逃走為匪,及生事不法者,俱照發遣[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別治罪。 [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者,俱發[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煙瘴地方。其[雲]、[貴]、[川]、[廣]五省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者,照軍衛道里表內所編極邊地方足四千里僉發。 [漢]人犯該發遣者,如係舉貢生監及曾為職官之人,俱酌發[雲]、[貴]、[川]、[廣]煙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管束。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