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47 | Guanyuan xiyin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者,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長子孫有故,或有亡歿、疾病、姦盜之類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襲廕。

其子孫應承襲者,本宗及本管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該部奏請承襲支俸。如所襲子孫年幼,候年一十八歲,方預朝參公役。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事發截日住罷。他人教令攙越詐冒者,並與犯人同罪。

若當該官司知其攙越詐冒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財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1

武臣出征受傷分別等第給賞,陣亡者按品予卹並給世職。

條例/tiaoli 2

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邊方,及臨陣退怯者,俱不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襲職,本犯子孫不許。

條例/tiaoli 3

世職有犯人命、失機、強盜、實犯死罪,及免死充軍,不分已決、已遣、監故,并脫逃自盡,本犯子孫俱不准承襲。

條例/tiaoli 4

世職官亡故,戶無承襲,其父母繼母、生母在者,給半俸終身。

條例/tiaoli 5

凡世職官物故,無應承襲之人官冊註銷者,如無父母,其妻亦給半俸。終身無妻者,查原立職之官有親生母,亦給半俸。

條例/tiaoli 6

凡世襲官員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孫承襲者,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若無親兄弟即襲與兄弟之子孫,若無親兄弟及兄弟之子孫,竟至除革者,無論官之大小,俱將原立勳績之處與被罪緣由,及原立官之子孫一併查明,請旨定奪。

條例/tiaoli 7

凡世職年老戶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襲職之員未及年歲者,支給半俸。

條例/tiaoli 8

凡世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用財買囑冒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冒襲之人并保戡之官罷職,其世職永不得襲。保勘官以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斷;有贜者并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9

應襲之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發邊衛充軍。候父故之日,許令以次兒男承襲。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條例/tiaoli 10

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及諸凡[色目]人等,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讎殺者,俱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

條例/tiaoli 11

凡土官襲職,由司、府、州鄰具印甘各結,並土司親供宗圖原領號紙,詳送督撫具題襲替。若應襲之人未滿十五歲者,許令本族土舍護理印務,俟歲滿日具題承襲。如有事故遲誤,年久方告襲者,宗圖號紙有據,亦准襲替。

條例/tiaoli 12

凡土官故絕,無子許弟承襲。如無子、弟,而其妻或婿為其下信服者,許令一人襲替。

條例/tiaoli 13

凡土舍嫡妻護印,止令地方官查明出具合例印結,咨部准其護印。

條例/tiaoli 14

凡土官病故,該督撫於題報之時,即查明應襲之人,取具宗圖冊結、鄰封甘結,并原領號紙,限六個月內具題承襲。其未經具題之先,亦即令應襲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勒掯沉擱留難者,將該管上司均交部議處。其支庶子弟中有馴謹能辦事者,俱許本土官詳報督撫具題,請旨酌量給與職銜,令其分管地方事務。其所授職銜視本土官降二等。文職如本土官係知府,則所分者給與通判銜;係通判,則所分者給與縣丞銜。武職如本土官係指揮使,則所分者給與指揮僉事銜;係指揮僉事,則所分者給與正千戶銜,照土官承襲之例,一體頒給敕印、號紙。其所管地方,視本土官多不過三分之一,少則五分之一。此後再有子孫可分者,亦再許其詳報督撫具題請旨,照例分管地方,再降一等給與職銜、印信、號紙。

條例/tiaoli 15

鑾儀衛校尉缺出,於見役校尉親生兒男弟姪內選堪用者替補。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將身家殷實民人保送選補。其養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兒男替補,有朦朧冒替者,俱以違制論。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Meta-information

序奏 Xu Zou

Edition detail

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