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78 | Li dizi weifa 立嫡子違法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俱改正。

若養同宗之人為子,所養父母無子所生父母有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若所養父母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

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

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

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條例/tiaoli 1

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

條例/tiaoli 2

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條例/tiaoli 3

無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并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酌分給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條例/tiaoli 4

凡乞養異姓義子有情願歸宗者,不許將分得財產攜回本宗。其收養三歲以下遺棄之小兒,仍依律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仍酌分給財產,俱不必勒令歸宗。如有希圖貲財冒認歸宗者,照律治罪。

條例/tiaoli 5

旗人義子必該佐領具保,實係自繈褓撫養成丁以繼其後者,准其另記檔案,不許將民間成丁子弟改隨本姓。

條例/tiaoli 6

凡八旗無嗣之人,如無同宗及遠近族人昭穆相當可繼為嗣者,除戶下家奴、民間子弟雖與另戶旗人分屬至親不准承繼外,其有另戶親屬情願過繼者,取具兩姓族長人等并該參、佐領印甘各結咨部,准其繼立。倘實有同宗可繼為嗣,捏稱並無族人朦混繼立異姓者,仍按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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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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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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