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戶律 Hulü → Huyi 戶役 → Li dizi weifa 立嫡子違法 | |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俱改正。 若養同宗之人為子,所養父母無子所生父母有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若所養父母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 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 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 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 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無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并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酌分給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凡乞養異姓義子有情願歸宗者,不許將分得財產攜回本宗。其收養三歲以下遺棄之小兒,仍依律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仍酌分給財產,俱不必勒令歸宗。如有希圖貲財冒認歸宗者,照律治罪。 旗人義子必該佐領具保,實係自繈褓撫養成丁以繼其後者,准其另記檔案,不許將民間成丁子弟改隨本姓。 凡八旗無嗣之人,如無同宗及遠近族人昭穆相當可繼為嗣者,除戶下家奴、民間子弟雖與另戶旗人分屬至親不准承繼外,其有另戶親屬情願過繼者,取具兩姓族長人等并該參、佐領印甘各結咨部,准其繼立。倘實有同宗可繼為嗣,捏稱並無族人朦混繼立異姓者,仍按律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