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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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90 | Qiyin tianliang 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全不報戶入冊。脫漏版籍者,一應錢糧,俱被埋沒,故計所隱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脫漏之田入官,所隱稅糧,依畝數、額數、年數,總約其數徵納。 若將版籍上自己田土移坵方圓成坵。換段,坵中所分區段,那移起科等則,以高作下,減瞞糧額,及詭寄田糧,詭寄,謂詭寄於役過年分,并應免入戶冊籍。影射脫免自己之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隱田糧之類。其減額詭寄之田改正,坵段收歸本戶,起科當差。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其還鄉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笞三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內,驗力撥付耕種。 凡宗室置買田產,管莊人恃強不納差糧者,該管官察實,將管莊人等問罪。宗室知而縱容者,交該衙門察議,仍追徵應納差糧。若該管官阿縱不舉者,聽督撫參奏重治。 將自己田地應納錢糧灑派別戶者,按數計贜,以枉法論。田地入官,其灑派錢糧,照年分、畝數追徵。 各處姦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如受寄之家首告,准免罪。 各鄉里書,飛灑詭寄稅糧二百石以上者,問邊衛充軍。 州、縣徵收糧米之時,預將各里、各甲花戶額數的名填定聯三版串,一給納戶執照,一發經承銷冊,一存州、縣查對,按戶徵收,對冊完納,即行截給歸農。其未經截給者,即係欠戶,該印官查摘追比。若遇有糧無票,有票無糧等情,即係胥吏侵蝕,嚴比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