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律/lü 91 | Jianta zaishang tianliang 檢踏災傷田糧

凡部內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應減免之田糧,有司官吏應准告而不即受理申報上司,親行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親詣田所,及雖詣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長、甲首朦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致枉有所徵免有災傷當免而徵,曰枉徵;無災傷當徵而免,曰枉免。糧數計贜重者坐贜論。枉有所徵免糧數,自奏准後發覺謂之贜,故罪重於杖一百,并坐贜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官吏里甲受財檢踏開報不實,以致枉有徵免。者,並計贜以枉法從重論。

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原未受財,止失於關防,致使荒熟分數有不實者,計不實之田,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官吏係公罪,俱留職役。

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換段,冒告災傷者,計所冒之田,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納稅糧,依額數追徵入官。

條例/tiaoli 1

天下有司凡遇歲饑,先發倉廩賑貸,然後具奏,請旨寬恤。

條例/tiaoli 2

凡夏災不出六月底,秋災不出九月底,先以被災情形題報,其被災分數按限勘明續報,逾限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州、縣詳報被災情形,查勘分數,遵照題定四十日限期辦理。其距省遙遠地方,准照交代之例扣算程途日期,如逾限照例題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賑濟被災饑民,以及蠲免錢糧,州、縣官有侵蝕肥己等弊,致民不沾實惠者,照貪官例,革職拿問,督撫、布政司、道、府等官不行稽查者,俱革職。

條例/tiaoli 5

凡有蝗蝻之處,文武大小官員,率領多人公同及時捕捉,務期全淨。其雇募人夫,每名計日酌給銀數分,以為飯食之資,許其報明督撫據實銷算。果能立時撲滅,督撫具題,照例議敘。如延蔓為害,必根究蝗蝻起於何地,及所到之處,該管地方玩忽從事者,交部照例治罪,并將該督撫一併議處。

條例/tiaoli 6

凡遇蠲免錢糧之年,將所免錢糧分作十分,以七分免業戶,三分免佃戶。[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內欽奉上諭:「蠲免之典業戶邀恩者居多,彼無業貧民終歲勤動,按產輸糧,未被國家之恩澤,欲照所蠲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則勢有不能。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各業戶,酌量寬減佃戶之租,不必限定分數,使耕作貧民有餘糧以贍妻子。若有素封業戶能善體此意,加惠佃戶者,則酌量獎賞之。其不願者,聽之,亦不得勉強從事。特諭。」

條例/tiaoli 7

凡遇歉收之歲,貧士與貪民一體賑恤。

條例/tiaoli 8

遇有恩詔豁免錢糧,其漕項、蘆課、學租、雜稅各項,俱入豁免之內,地方官違者以違制論,入己者以侵盜論。

條例/tiaoli 9

凡有蠲免,俱以奉旨之日為始。其奉旨之後,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輸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賦,永著為令。如官吏朦混隱匿,即照侵盜錢糧律治罪。

條例/tiaoli 10

凡開墾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將屆陞科之期,該督撫委員復加履畝丈勘,果有坍塌沖漲或成磽確者,概免陞科,違者,以官吏不用心從實檢踏律治罪。

條例/tiaoli 11

直省地方被災十分者,蠲免錢糧七分;被災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四分;七分者,免二分;六分者,免一分。

條例/tiaoli 12

直省地方有被災五分者,亦准蠲免錢糧十分之一,永為定例。

條例/tiaoli 13

凡各省地方被災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撫題請緩徵者,於次年麥熟後只令催徵舊欠,其本年錢糧准於九月後催徵。若深冬方得雨雪,及積水退者,緩至次年秋收催徵。加被災八分、九分、十分者,將該年緩徵錢糧俱分作三年帶徵;被災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二年帶徵,以紓民力。

條例/tiaoli 14

凡被災地方,米船過關,果係前往售賣,免其納稅,給予印票,責令到境之日呈送該地方官鈐蓋印信,回空查銷。如有免稅米船偷運別省並未到被災地方先行糶賣者,將寬免之稅加倍追出,仍照違制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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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奏 Xu 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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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圖 Zhutu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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