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戶律 Hulü → Hunyin 婚姻 → Nannü hunyin 男女婚姻 | |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殘、或廢疾、病、老、幼、庶出、過房同宗、乞養異姓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不願即止,願者同媒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殘疾、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歸本夫。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 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與女家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給後定娶之人。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從仍後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後聘聽其別嫁。不追財禮。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男子有犯,聽女別嫁。女子有犯,聽男別娶。不用此律。 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主婚人杖八十,謂如女殘疾,卻令姊妹相見,後卻以殘疾女成婚之類。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謂如與親男定婚,卻與義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卻令弟兄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男成婚之類。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所妄冒相見之無疾兄弟、姊妹及親生之子為婚,如妄冒相見男女先已聘許他人,或已經配有室家者,不在仍依原定之限。已成婚者,離異。 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男女主婚人,并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後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尊長所定之女,聽其別嫁。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自定者,從其別嫁。違者,杖八十。仍改正。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其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 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并行禁止。 招婿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其招婿養老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 凡女家悔盟另許,男家不告官司強搶者,照強娶律減二等。其告官斷歸前夫,而女家與後夫奪回者,照搶奪律杖一百、徒三年。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