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Da Qing lüli 大清律例 (1740) → 目錄 | Content → 戶律 Hulü → Cangku shang 倉庫上收米穀曰倉,收財帛曰庫。 → Qianfa 錢法 → Li 1 | |
各省開採銅、鉛,令道員總理,府佐官分理,州、縣官專管其事。凡產銅、鉛之處,聽民採取,稅其二分,造冊季報,所剩八分任民照時價發賣。有墳墓處所不許採取。如有不得銅、鉛及不便採取之處,該督撫題明停其採取。其各州、縣產銅、鉛之山,令地主報名採取,地主無力開採,聽本州、縣報名採取。州、縣無匠役,許於鄰近州、縣雇募,該州、縣自行稽察。如有別州、縣民人夥眾越境採取,聚至三十人以上,為首者,發邊衛充軍,為從,枷號三個月,杖一百。不及三十名者,為首,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為從,滿杖。衙役恣意攪擾,致人裹足者,為首,枷號兩個月,發附近充軍;為從,減一等。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