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笞刑五:笞者,擊也。又訓爲恥。用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除零,折五板。三十,除零,折十板。四十除零。折一十五板。五十,折 二十板。杖刑五:杖重於笞,用大竹板。 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 徒刑五: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不忍刑殺,流之遠方。 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絞,斬。内外死罪人犯,除應决不待時外,餘俱監固,俟秋審、朝審,分别情實、緩决、矜疑,奏請定奪。

條例/tiaoli 13

一、凡笞、杖罪名折責,概用竹板,長五尺五寸。小竹板,大頭闊一寸五分,小頭闊一寸,重不過一觔半;大竹板,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觔。其强盗、人命事件,酌用夾棍。

條例/tiaoli 14

一、夾棍,中挺木長三尺四寸,兩旁木各長三尺。上圆下方,圆頭各闊一寸八分,方頭各闊二寸。從下量至六寸處,鑿成圆窩四個,面方各一寸六分,深各七分。梭指,以五根圆木爲之,各長七寸,徑圓各四分五釐。其應夾人犯,不得實供,方夾一次;再不實供,許再夾一次。用刑官有任意多用者,該管上司不時察參,倘有徇隱事發,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5

一、凡监禁人犯,止用細練,不用長枷。其應枷號人犯,除律例開載應用重枷枷號者,仍照遵行外,其餘枷號,俱重二十五觔。

條例/tiaoli 16

一、流犯年逾六旬、老病不能經營生計者,該地方官查實,照孤貧例接入養濟院,給以口糧。

條例/tiaoli 17

一、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内外立决重犯,俱监固,俟二月初,及七月立秋之後正法。其五月内交六月節,及立秋在六月內者,亦停正法。

條例/tiaoli 18

贖刑。納贖,無力,依律決配;有力,照律納贖。收贖,老幼、廢疾、天文生及婦人折杖,照律收贖。贖罪,官員正妻,及例難的决,並婦人有力者,照律納贖。

條例/tiaoli 19

條例。一、凡軍民諸色人役,審有力者,與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吏、承差、陰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應准納贖者,俱照有力、稍有力圖内數目,折銀納贖。若舉、監、生員人等,例該除名革役、罪不應贖者,與軍民人等、罪應贖而審無力者,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照律的决發落。

條例/tiaoli 20

刪改。一、凡軍民諸色人役,審有力者,與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應准納贖者,俱照有力、稍有力圖内數目,折銀納贖。若舉、監、生员人等,例該除名革役、罪不應職者,與軍民人等、罪應職而審無力者,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照律的决發落。

條例/tiaoli 21

原例。一、贖罪人犯審有力、稍有力二項,俱照原行之例擬斷,不許妄引别例,致有輕重。若婦人審有力,與命婦、官員正妻,及例難的决之人贖罪者,笞、杖每一十,(拆)[折]贖銀一錢。其老幼、廢疾及婦人、天文生餘罪收贖者,每笞、杖一十,各贖銀七釐五毫。

條例/tiaoli 22

刪改。 一、婦人審有力,與命婦、官員正妻,及例難的决之人贖罪者,笞、杖每一十,折贖銀一錢。其老幼、廢疾,及婦人、天文生餘罪收贖者,每笞、杖一十,各贖銀七釐五毫。

條例/tiaoli 23

原例。 一、凡文武官革職有餘罪,及革職後另犯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照有力圖内數目納贖;若無力的决發落,其貪贓官役,㮣不准納贖。

條例/tiaoli 24

一、凡官員有先參婪贓,及借名耗費等項加派入己,革職提問者,如審無婪贓,止擬挪用錢糧、因公科斂坐臟致罪,則除革職外,其徒、杖等罪、納贖俱免。如别案革職者,仍照律納贖。

條例/tiaoli 25

删改。 一、凡官員有先參婪贓,革職提問者,如審無婪贓入己,止擬因公挪用、因公科斂坐贓致罪,則除革職外,餘罪、納贖俱免。如别案革職者,仍照例納贖。

條例/tiaoli 26

原例。 一、各壇祠祭署,奉祀祀丞、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並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並一應臟私罪名,官及樂舞生罷黜,軍革役,仍照律發落。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並一應公錯不礙行止者,照律納贖。

條例/tiaoli 27

修改。 一、各壇祠祭署,奉祀祀丞、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並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並一應臟私罪名,官及樂舞生罷黜,軍革役,仍照律發落。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並一應公錯過誤犯罪者,照律納贖。

條例/tiaoli 28

原例。 一、太常寺廚役,但係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贖,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並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决改撥光禄寺應役。

條例/tiaoli 29

修改。 一、太常寺廚役,但係訐告詞訟、過誤犯罪,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贖,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並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决改撥光禄寺應役。

條例/tiaoli 30

原例。 一、僧道官有犯,依律徑自提問,受財枉法,亦計贓問罪。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争訟,怙終故犯,並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究出俗家姓名,責令還俗,仍依律例科断。若犯公事失錯,因事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納贖,各還職爲僧、爲道。

條例/tiaoli 31

刪改。 一、僧道官有犯,徑自提問。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並一應贓私罪名,責令還俗,仍依律例科断。其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者,悉准納贖,各還職爲僧、爲道。

條例/tiaoli 32

刪除。 一、在外軍衛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來京犯罪,審無力者,笞、杖的决徒罪以上,遞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發落。照本犯原籍地方發配事例。

條例/tiaoli 33

一、凡律例開明准納贖、不准納贖者,仍照舊遵行外,其律例内未經開載者,問刑官臨時詳審情罪,應准納贖者,聽其納贖;不應准納贖者,照律的决發落。如承問官濫准納贖, 並多取肥己者,交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34

一、婦女犯姦,杖罪的决,枷罪收贖。 此條係刑部議准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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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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