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條例/tiaoli 16

現行例。 一、凡承追侵那虧空贼銀,及分賠等項銀兩,於部文到日,定限一年追完。三百兩以 上之案者,承追每案紀錄一次。如一年不完,罰俸一年。再限一年不完,承追官降一級留 任。再限一年不完,照所降之級調用。嗣後,承追不及千兩之案,仍照三年之例參處外,一 千兩至五千兩者,以五年爲期,每年每案追完,二分;五年之内,十分;全完,免其處分,予 紀錄一次。遞年每案完不及二分者,初參,降俸二級;二參,罰俸一年;三參,降一級;四參, 又降一級。俱留任戴罪承追。五年限满,全完,開復;如不完,照所降之二級調用。至五千 兩以上之案者,亦以十分爲率,勒限五年。初限不完,降俸二級;二限不完,罰俸一年;三限 不完,降一級;四限不完,又降一級。留任五年限滿,完至七分者,將所降二級准其開復。 另行按年起限承追,如完不及七分者,照所降之二級調用。接任官以到任之日起限,一年 限内追完一千兩以上之案者,准加一級;追完五千兩以上之案者,准加二級;追完一萬兩以 上之案者,准加三級。此等加級,若遇别案承追應降調者,准其抵銷。如能於一年限内,追 完一萬五千兩以上之案者,交與該部,以應降之缺即用。其督催各官,如不及千兩之案,以 照三年之例參處。一千兩至五千兩 以上,每案勤限五年,分數催追。年完至二分,免其 處分。遮年完不及二分,知府、直隸州每案初參,降俸一級;二參,罰俸六個月;三參,罰俸 一年;四參,降一級留任,俱令戴罪督催。五年限内全完,開復;如不完,降二級留任。戴罪 督催督撫、司道,每案初參,罰俸三個月;二,罰俸六六個月;三參,罰俸九個月;四參,罰俸 一年。五年限滿無完,各降一級留任。仍另行按年起限督催,全完,開復。至在外催迫武 職官員,及在京八旗行追之案,俱照此例議處。餘仍照從前定例遵行。督催虧空糧米,責 成糧道;鹽課,責成鹽道。非管理糧、鹽道員,俱免其並參。其欠帮人犯,如果任所無物可 變,行查原籍又無的屬產業,或本犯身故無可着追,實係人亡產絕者,該督撫取具印甘各 結,保題到日,該部核明,准其豁免。如本犯現在任所,原籍又有的屬產業可以着追,各該 督撫庇屬員欲免處分,摆稱任所無物可變,請發回原籍,或揑稱家產盡絕,朦混題豁,該 部核明覆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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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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