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Jimo zangwu 給沒贓物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Li 26 | |
一、追比貪贓、侵那銀兩,限一年追完。若違限不完者,將承追、督催官員照例議處。 犯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若限内該旗保送家產盡絕,該部察核,應豁免者,豁免;應入官 者,察取本犯及妻並未分家之子人口家產入官。承問、督催各官免議。至保送之後,如有 隱匿家產事發者,該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俱交該部照例議處。領催,鞭一百; 本犯如係重罪,見在監禁者,免枷責。餘俱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如都統、副都統、參領察 出者,佐領、驍騎校仍交該部議處。領催,鞭一百。如佐領、驍騎校、領催察出者,承追、督 催各官俱免議。本犯仍照前治罪。如本犯自首,則本犯及承追、督催各官俱免議。以上所 隱及所首財產,俱入官。若承追、督催各官有扶同受賄隱匿者,事發,照律從重治罪。至歸 旗人員内,有應追贓者,限五個月內,該督、撫察明家產、人口,造册,並人解部,轉交該旗追 贓。其任所有無私置房產,再限地方官六個月察明。結報後有隱匿發覺者,交部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