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 →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Jimo zangwu 給沒贓物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凡彼此俱罪之贓,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贓,與受同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應禁兵器,及 禁書之類,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贓,並還主。謂恐嚇、詐欺,强買賣有 餘利,科斂及求索之類。其犯罪應合籍没財產,赦書到後,罪人雖在赦前决訖,而家產未曾抄劄 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叛逆者,財產與緣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 並不放免。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籍没之物雖已送官,但未經分配與人守掌者,猶爲未 入。其緣坐應流人及本犯家口,雖已入官,若罪人遇赦得免罪者,亦從免放。若以贓入罪, 正贓見在者,還官、主。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贓是驢,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爲見在。其贓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别犯身死者,亦同。若不因贓罪而犯别罪,亦有 應追財物,如埋葬銀兩之類。餘皆徵之。若計雇工賃錢私役弓兵,私借官車船之類。爲贓者死, 亦勿徵。其估贓者,皆據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 人一日爲銀八分五釐五毫,其牛、馬、駝、驘、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值計算,定罪追 還。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舡價值銀一十兩,却不得追賃值一十一兩之類。 其贓罰金銀,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费用不存者,追徵足色。謂人原盗或取受正贓金銀,使用不存者,並追足色。 條例。 一、在京、在外問過囚犯,但有還官贓物,值銀一十兩以上,監追年久,及入官贓二十 兩以上,給主贓三十兩以上,監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納者,果全無家產,或變賣已盡,及產雖 未盡,止係不堪無人承買者,各勘實,開具本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贓數多寡,奏請定 奪。若不及前數,及埋葬銀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全無家產者,俱免追,各照原擬發落。 一、在京、在外問過囚犯,但有還官贓物,值銀一十兩以上,監追年久,及入官贓二十 兩以上,給主贓三十兩以上,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力不能完者,開具本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 贓數多寡,每於歲底彙題,請旨定奪。若不及前數,及埋葬銀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力不能完者,俱免追,各照原議發落。 一、問刑衙門以贓入罪,若奏行《時估則例》,開載未盡,及雖係開載而貨物不等,難照原估者,仍各照時值擬斷。 一、凡應籍没家產者,照律遵行。惟軍機犯罪,於所籍没家產内,除妾、婢外,照依兵丁例,仍給器械,及人口三對、馬三匹、牛三頭。 一、凡州、縣自理贖鍰,歲底造册申報按察使。布、按自理贖鍰,歲底册報督、撫。督、撫 歲底彙造清册,題報刑部察核。其承問各官應開明罰贖人姓名,及所罰數目,曉示各該地方。如有以多報少及隱漏者,督、撫參奏,以貪贓治罪。 一、凡八旗應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庫。其內務府佐領人送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庫。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照流罪折枷責結案。 一、凡官役審實贓銀内有虧短價值等項,追給原主。其詐騙逼勒者,被害人自行首 告,亦追給原主。督撫、科道參發者,概追入官。 一、追比貪贓、侵那銀兩,限一年追完。若違限不完者,將承追、督催官員照例議處。 犯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若限内該旗保送家產盡絕,該部察核,應豁免者,豁免;應入官 者,察取本犯及妻並未分家之子人口家產入官。承問、督催各官免議。至保送之後,如有 隱匿家產事發者,該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俱交該部照例議處。領催,鞭一百; 本犯如係重罪,見在監禁者,免枷責。餘俱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如都統、副都統、參領察 出者,佐領、驍騎校仍交該部議處。領催,鞭一百。如佐領、驍騎校、領催察出者,承追、督 催各官俱免議。本犯仍照前治罪。如本犯自首,則本犯及承追、督催各官俱免議。以上所 隱及所首財產,俱入官。若承追、督催各官有扶同受賄隱匿者,事發,照律從重治罪。至歸 旗人員内,有應追贓者,限五個月內,該督、撫察明家產、人口,造册,並人解部,轉交該旗追 贓。其任所有無私置房產,再限地方官六個月察明。結報後有隱匿發覺者,交部議處。 一、歸旗人員内,有應追贓者,限五個月内,該督、撫察明家產、人口,造册,並人解部,轉 交該旗追贓。其任所有無私置房產,再限地方官六個月察明。結報後有隱匿發覺者,交部議處。 一、凡倉庫銀穀,督撫、司道、知府年底以實在無欠申報、保題。後有虧空,知府即行 報參者,免其分賠。如不行報參,别經發覺者,先著落虧空官追取。若虧空官家產盡絕,著 落保題之上司官,均行賠補。至起解銀兩及漕糧等項,如有虧空者,將解官、運官審明追 取。如家產盡絕,亦著落該管上司官,均行賠補。若有借端需索等弊,亦許下屬官通報,參究治罪。 一、凡各省贓罰、贖鍰、私鹽變價等項銀兩起解者,免其批科,仍照例具批刑部。限文到三 日内,即行查收。倘書役人等,指稱估騐、掛號等項名色勒索,及棍徒包攬代交,俱 從重治罪,係官,交與吏部嚴行議處。再,各省解官不親身到部投批,尋覔包攬之人,遲延生事,刑部指名題參,交與該部嚴查議處。 一、凡直隸、各省八旗、滿洲、蒙古、漢軍,行追贓罰、侵那等項銀米谷石,該督、撫將追完庫贮銀兩,於本年内解部。如 不起解,刑部將承追、督催各官,並出結之布政使等官題參,從重治罪。其各省督撫、各旗都統,務於年底,將已/未完數目,備造清册二本,奏聞送部 查核。如逾限不完,及不造册具題,將怠玩各官送參,交與該部查議。若督撫、都統徇庇屬員,不行送參,該部即將該督撫、都統指名題參。 一、断付死者之財產,遇赦不得免追。 一、虧空貪贓官吏應追銀兩,先行勒限嚴追。如逾限無完,應查報家產者,該管地方 官令本犯家屬,將田房產業呈缴典買原契,確估價值,申報上司,變賣完項。地方官吏如 有將入官田房私租於人,將租息入己者,依“守掌在官財物律”治罪,照數追賠。至田房、產業入官之後,出示召變,有願買者,即 給與印照,不許原主勒索找價。如係典當房地,按其價值數目,照變產之例,分别勒限,令原主取贖。如逾限不贖,即開明原典當價值,出示招賣。 一、應變田房產業,估價一千兩以上者,限一年變完。其僻小州、縣,有一千兩以上之 產,及通都大邑,價值數千兩以上者,令督、撫酌量分作二年或三年完解。其分作二年者,先 交價銀一半;分作三年者,先交價銀三分之一。即令售主管業,其餘銀兩,於該年限内交清, 給與印照。該管官先將分年完解之處,詳明上司咨部,所收銀兩逐年解交藩庫,出具庫收,送部 查核。如完解不及該年分數,及二年、三年以後不完者,將地方官查參交部,按年分别議處。若於一年限内追完,及全完數千兩以上者,交部分别議敘。 一、八旗催追侵貪銀兩,如逾限不完,將伊家產變價交官。若承變限满,尚無售主,照 虧欠之數,將家產估價,入官抵項。其家產不能抵完者,該參佐領等據實呈報,管旗都統等具奏,將本犯交部,照原議發落。現在家產,盡行入官。 一、凡盗犯到案審實者,即將盗犯家產封記,候題結之日,將盗犯家產變賠。如該犯 之父、兄弟、伯叔知情分贓者,審明治罪,亦著落伊等名下追賠。倘有並無家產,以及外來 之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内各盗之家產,除應賠本身贓物外,或有餘剩,概行變價代賠。 其有窩家之案,仍照例將窩家之財產一併賠補,取具事主領狀報部。倘有將無干之親族,及 並未分贓之親屬,株連賠累者,該督、撫查出,即行題參,交部議處。 一、刑部凡有應交司坊官承追贓銀,及變產等案,俱行交都察院劄行該城御史,轉交司坊官辦理。如逾限追變不完,該御史即將司坊官職名 呈報都察院題參,交部議處。 續纂。 一、虧空貪贓官吏,一應追賠銀兩,該督、撫委清查官產之員,會同地方官,令本犯家 屬,將田房、什物呈明時價,當堂公同確估,詳登册記,申報上司,仍令本犯家屬眼同售賣完項。如有侵漁、需索等獘,許該犯家屬並買主首告,將侵漁、需索之官吏,照“侵盗錢糧”及“受枉 法贓律”治罪。 一、地方官吏有將入官田房私租與人者,除照數追賠外,仍照“侵盗錢糧例”治罪。其未 經定例以前,有官吏私租之處,免其治罪,按年照數賠補。其一應變賣什物,俱勒限一年, 眼同本犯家屬,照數變賣。如逾限未變,器皿、衣服仍於本地方勒變,一應金銀、珠玉等物, 兑明分兩數目,造具清册,眼同本犯家屬封固,出具並無更换印甘各結,解交藩庫。遇有便 員附撘解部,轉交崇文門變價。若有竊换等弊,許家人及旁人首告,加倍追賠,仍照“侵盗錢糧例”治罪。 一、 田房產業一經入官,即令本犯家屬,將契券呈堂出業。該管官眼同原主秉公估 定,開明價值,出示速售。有願買者,即給與印照,不許原主勒索找價,仍令買主出具並無 假冒影射甘結存卷。如該管官縱容原主據佔影射,將據佔之家屬、影射之父兄,俱照“隱瞞 入官財物律”坐贓治罪。該管官並該上司,俱照例分别議處。如並無影射等弊,首告之人揑 詞陷害,按律反坐。至所典房地,及質當物件,勒限令原主取贖,歸還原本。如逾限不贖, 即開明原本價值,出示招賣。以上三條,俱係雍正七年定例。 續纂。 此條係遵旨,仍照舊例改正編纂。 一、八旗催追侵貪銀兩,如逾限不完,將伊家產變價交官。 若承變限满,尚無售主,照虧欠之數,將家產估值入官抵項。其家產不能抵完者,該參佐領等據實呈報, 管旗都統等具奏,將本犯交部,照原議發落。現在家產,盡行入官。此條系雍正七年定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