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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Jimo zangwu 給沒贓物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凡彼此俱罪之贼,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贓,與受同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應禁兵器,及 禁書之類。則入宫。若取與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職,並還主。謂恐嚇、詐欺,强買賣有 餘利,科款及求索之類。其犯罪應合籍没財產,赦書到後,罪人雖在赦前决,而家庭未曾抄 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入官守掌,及犯謀反、叛逆者,財產與緣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 並不放免。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籍没之物雖已送官,但未經分配與人守業者,猶爲未 入。其緣坐應流人及本犯家口,雖已入官,若罪人還赦得免罪者,亦從免放。若以賦入罪, 正贼見在者,還官、主。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職是难,轉易得馬,及馬生胸、羊生,畜產蕃息,皆爲見在。其職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别犯身死者,亦同。若不因職罪而犯别罪,亦有 應追財物,如埋葬銀兩之類。餘皆徵之。若計雇工錢私役弓兵,私借官車船之類。爲職者死, 亦勿徵。其估職者,皆據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 人一日爲銀八分五釐五毫,其牛、馬、蛇、螺、鱸、車、船、碳、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 值計算, 定罪追 還錢難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價值銀一十兩,却不得追貨值一十一之類。 其藏罰金銀,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费用不存者,追徵足色。謂 人原盗或取受正職,金銀使用不存者,並追足色。 條例。 一、在京、 在外問過囚犯,但有還官威物,值銀一十兩以上,監追年久,及入官威二十 兩以上,給主職三十兩以上,監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納者,果全無家產,或變賣已盡,及產雖 未盡,止係不堪無人承買者,各勘度,開具本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威數多寡,奏請定 奪。若不及前數,及埋葬銀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全無家產者,俱免追,各照原擬發落。 一、問刑 衙門以贼人罪,若奏行時估則例》開載未盡,及雖係開載而貨物不等,難照 原估者,仍各照時值擬斷。 一、凡應籍没家產者,照律遵行。惟軍機犯罪,於所籍没家產内,除妄、婢外,照依兵 丁例,仍給器械,及人口三對、馬三、牛三頭。 一、凡州、縣自理職錢,歲底造册申報按察使。布、按自理覽錢,歲底册報督撫。督撫 黄底彙造清册,題報刑部察核。其承問各官應開明瀏覽人姓名,及所罰數目,曉示各該地 方。如有以多報少及隱漏者,督撫參奏,以食赋治罪。 一、凡八旗應入宫之人,令人各旗辛者庫。其內務府佐領人送入宫者,亦照此例人辛 者庫。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照流罪折枷責結案。 一、凡官役審資賦銀内有虧短價值等項,追給原主。其詐騙逼勒者,被害人自行首 告,亦追給原主。督撫、科道參發者,概追入官。 一、追比貪贓、侵那銀兩,限一年追完。若違限不完者,將承追、督催官員照例議處。 犯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若限内該族保送家產盡絕,該部察核,應豁免者,豁免;應入官 者,察取本犯及妻並未分家之子、人口家產入官。承問、督催各官免議。至保送之後,如有 隱匿家產事發者,該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俱交該部照例議處。領催,鞭一百; 本犯如係重罪,見在監禁者,免責。餘俱號三個月,鞭一百。如都統、副都統、參領察 出者,佐領、驍騎校仍交該部議處。領催,鞭一百。如佐領、驍騎校、領催察出者,承追、督 催各官俱免議。本犯仍照前治罪。如本犯自首,則本犯及承追、督催各官俱免議。以上所 隱及所首財產,俱入官。若承追、督催各官有扶同受贿隱匿者,事發,照律從重治罪。至歸 旗人員内,有應追賊者,限五個月內,該督撫察明家產、人口,造册並人解部,轉交該旗追 戚。其任所有無私置房產,再限地方官六個月察明。結報後有隱匿發覺者,交部議處。 一、歸旗人員内,有應追贼者,限五個月内,該督撫察明家產、人口,造册並人解部,轉 交該旗追賊。其任所有無私置房產,再限地方官六個月察明。結報後有隱匿發覺者,交部 議處。 一、凡倉庫銀殼,督撫、司道、知府年底以實在無欠申報、保題。後有虧空,知府即行 報參者,免其分賠。如不行報參,别經發覺者,先着落虧空官追取。若虧空官家產盡絕,着 落保題之上司官,均行賠補。至起解銀兩及漕糧等項,如有虧空者,將解官、運官審明追 取。如家產盡絕,亦着落該管上司官,均行賠補。若有借端需索等弊,亦許下屬官通報,參 究治罪。 一、凡各省藏、贈錢、私鹽變價等項銀兩起解者,免其批科,仍 照例具批刑部。限 文到三 日内,即行查收。尚書役人等,指稱估驗、掛號等項名色勒索,及根徒包攬代交,俱 從重治罪,係官,交與吏部嚴行議處。再,各省解官不親身到部投批,尋覓包攬之人,遲延 生事,刑部指名題參,交與該部嚴查議處。 一、凡直隸、各省八旗、滿洲、蒙古、漢軍,行追賊罰、侵那等項銀米穀石,該督撫將追 完庫貯銀兩,於本年内解部。如 不起解,刑部將承追、督催各官,併出結之布政使等官題 參,從重治罪。其各省督撫、各旗都統,務於年底,將已未完數目,備造清册二,奏聞送部 查核。如逾限不完,及不造册具題,將食玩各官送參,交與該部查議。若督撫、都統庇屬 員,不行送參,該部即將該督撫、都統指名題參。 一、断付死者之財產,遇赦不得免追。 此條係總註内補律之所不及者,今另赛爲例,以備引用。 一、虧空貪官吏應追銀兩,先行勒限嚴追。如逾限無完,應查報家產者,該管地方 官令本犯家屬,將田房、產業呈缴典賣原契,確估價值,申報上司,變賣完項。地方官吏如 有將入官田房私租於人,將租息入己者,依守掌在官財物律治罪,照數追賠。至田房、產業 人官之後,出示召變。有願買者,即 給與印照,不許原主勒索找價。如係典當房地,按其價 值數目,照變產之例, 分别勒限,令原主取贖。如逾限不戚,即開明原典當價值,出示招賣。 一、應變田房產業,估價一千兩以上者,限一年變完。其僻小州、縣,有一千兩以上之 產,及通都大邑價值數千兩以上者,令督撫的量分作二年或三年完解。其分作二年者,先 交價銀一半;分作三年者,先交價銀三分之一。即令售主管業,其餘銀兩,於該年限内交 清, 給與印照。該管官先將分年完解之處,詳明上司咨部,所收銀兩逐年解交藩庫,出具庫 收,送部 查核。如完解不及該年分數,及二年、三年以後不完者,將地方官查參交部,按年 分别議處。若於一年限内追完,及全完數千兩以上者,交部分别議敘。 一、八旗催追侵食銀兩,如逾限不完,將伊家產變價交官。若承變限满, 尚無售主,照 虧欠之數,將家產估價,入官抵項。其家產不能抵完者,該參佐領等據實呈報,管旗都統等 具奏,將本犯交部,照原議發落。現在家產,盡行入官。 一、凡盗犯到案審實者,即將盗犯家產封記,候題結之日,將盗犯家庭變賠。如該犯 之父、兄弟、伯叔知情分職者,審明治罪,亦着落伊等名下追賠。倘有並無家產,以及外來 之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内各盗之家產,除應賠本身賦物外,或有餘剩,概行變價代賠。 其有商家之案,仍照例將窗家之財產一併賠補,取具事主領狀報部。倘有將無干之親族及 並未分贼之親屬,株連賠累者,該督查出,即行題參,交部議處。 一、刑部凡有應交司坊官承追藏銀,及變產等案,俱行交都察院行該城御史,轉交 司坊官辦理。如逾限追變不完,該御史即將司坊官職名, 呈報都察院題參,交部議處。 續纂。 一、虧空食賦官吏,一應追賠銀兩,該督撫委清查官產之員, 會同地方官,令本犯家 屬,將田房、什物呈明時價,當堂公同確估,詳登册記,申報上司,仍令本犯家屬眼同售賣完項。如有侵漁需索等弊,許該犯家屬並買主首告,將侵漁需索之官吏,照侵盗錢糧及受柱 法職律治罪。 一、地方官吏有將入官田房租與人者,除照數追賠外,仍照侵盗錢糧例治罪。其未 經定例以前,有官吏私租之處,免其治罪,按年照數賠補。其一應變賣什物,俱勒限一年, 眼同本犯家屬,照數變更。如逾限未變,器皿、衣服仍於本地方勒變,一應金銀、珠玉等物, 兑明分兩數目,造具清册,眼同本犯家屬封固出具,並無更换印甘各結,解交藩庫。遇有便 員的搭解部,轉交崇文門變價。若有竊换等弊,許家人及旁人首告,加倍追賠,仍照侵盗錢 糧例治罪。 一、 田房產業一經入官,即令本犯家屬,將契券呈堂出業。該管官眼同原主秉公估 定,開明價值,出示速售。有願買者,即給與印照,不許原主勒索找價,仍令買主出具並無 假冒影射甘結存卷。如該管官縱容原主,據占影射,將據占之家屬、影射之父兄,俱照隱瞞 人官財物律坐威治罪。該管官並該上司,俱照例分别議處。如並無射等弊,首告之人搜 詞陷害,按律反坐。至所典房地,及質當物件,勒限令原主取贖,歸還原本。如逾限不順, 即開明原本價值, 出示招賣。 以上三條,俱係雍正七年定例。 續纂。 此條係遵旨,仍照舊例改正編纂。 一、八旗催追侵食銀兩,如逾限不完,將伊家產變價交官。若承變限满,尚無售主,照 虧欠之數,將家產估值入官抵項。其家產不能抵完者,該參佐領等據實呈報,管旗都統等 具奏,將本犯交部,照原議發落。現在家產,盡行人官。 此條系雍正七年定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