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49

修改。 一、在京、 在外問過囚犯,但有還官赋物,值銀一十两以上,及人官職二十兩以上,給 主喊三十兩以上,监追一年以上,勘實力不能完者,開具本犯情罪輕重、监追年月久近、戴 數多寡,每於歲底彙題,請旨定奪。若不及前數,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力不能完者,俱免追, 各照原擬發落。

條例/tiaoli 50

原例。 凡盗犯到案審實者,即將盗犯家庭封記,候題結之日,將盗犯家產變暗。如該犯 之父、兄弟、伯叔知情分職者,審明治罪,亦着落伊等名下追賠。倘有並無家產,以及外來 之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内各盗之家產,除應賠本身賦物外,或有餘剩,概行變價代賠。 其有商家之案,仍照例將窗家之財產,一併賠補,取具事主領狀報部。倘有將無干之親族 及並未分賦之親族,株連賠累者,該督撫查出,即行題參,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1

原例。 一、强、竊盜賊現獲之職,各令事主認領外,如不足原失之數,將無主贼物賠補,餘剩 者入官。如仍不足,將盗犯家產變價賠償。若諸色人典當、收買盜賊藏物,不知情者,勿 論,止追原職。其慣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

條例/tiaoli 52

移改。 一、强竊、盜賊到案審實,先將各犯家庭封記。其有現獲之職,各令事主認領。如不 足原失之數,將同時所起無主戚物賠補,餘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再將盗犯家產賠變。如 該犯之父、兄弟、伯叔知情分職,並另有商家者,審明治罪,亦着落伊等名下追賠。倘案内 各盗,或有並無家產,以及外來之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内盗犯及窗家有家產者,除應賠 本身贼物外,或有餘剩,概行變價代賠。若諸色人典當、收買贼物,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 賊。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倘有將無干親族及並未分賊之親屬,株連賠累者,該督 撫查參議處。 9

條例/tiaoli 53

續纂。 一、緣事獲罪,應行查抄資產。而兄弟未經分產者,將所有產業查明,按其兄弟人數, 分股計算。如家產值銀十萬,兄弟五人,每股應得二萬。只將本犯名下應得一股入官,其 餘兄弟名下應得者,概行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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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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