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Jimo zangwu 給沒贓物 →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 Li 52 | |
移改。 一、强竊、盜賊到案審實,先將各犯家庭封記。其有現獲之職,各令事主認領。如不 足原失之數,將同時所起無主戚物賠補,餘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再將盗犯家產賠變。如 該犯之父、兄弟、伯叔知情分職,並另有商家者,審明治罪,亦着落伊等名下追賠。倘案内 各盗,或有並無家產,以及外來之人無從封記開報者,將案内盗犯及窗家有家產者,除應賠 本身贼物外,或有餘剩,概行變價代賠。若諸色人典當、收買贼物,不知情者,勿論,止追原 賊。其價於犯人名下,追徵給主。倘有將無干親族及並未分賊之親屬,株連賠累者,該督 撫查參議處。 9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