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犯罪自首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
原條例。 一、凡遇强盗係親屬首告到官,審其聚眾不及十人,及止行刦一次者,依律免罪、减等 等項擬斷發落。若聚眾至十人,及行刦累次者,係大功以上親屬告,發附近;小功以下親屬 告,發邊衛,各充軍。其親屬本身被刦,因而告訴到官者,徑依親屬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原條例。 一、竊盜自首不實、不盡,及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律該减等擬撰罪者,俱免刺。 原條例。 一、凡自首强盗,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自首外,其餘雖曾 傷人隨即平復不死者,亦准如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事例,問擬邊衛充軍。其放火燒 人空屋,及田塲積聚之物者,依律問流。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燒事例,俱發邊衛充軍。 現行例。 順治十七年九月内,刑部等衙門爲遵旨再審事具題,奉旨:據奏,徐元善寇亂,縱 出賊去,遵法投監,情有可矜,着免流、徒,杖一百發落。以後,重囚有這等因變逸出投歸者, 俱免死。照此例發落,永著爲例。其自行越獄,及看守通同賄縱者,雖投歸,不在此例。 現行例。 一、順治十八年九月内,上諭:刑部近覽爾部章奏徐勝等一案,因其被擄下海,旋 經投歸,仍按律擬罪。但念此輩先雖經從賊,乃能不㤀故土,乘間來歸,徐勝等已有旨免死。以後 凡有這等投誠者,俱着免罪。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現行例。一、凡偷採人參,率領頭目、財主聞拏投部,不准首,仍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原改現行例。 一、凡偷採人參,率領頭目及財主聞拏投部者,不准首,仍照例擬絞監候。若事未發 覺而自首者,照犯罪自首律發落。自首不實、不盡者,亦照律治罪。 現行例。 一、如有潛匿山林有名大盗投歸者,免罪。 現行例。 一、凡强盗雖自行投首,强盗之主仍照律治罪。 現行例。一、凡强盗行刦數家而止首一家者,發黑龍江,給與新滿洲披甲之人爲奴。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