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犯罪自首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贓者,其罪雖免。猶徵正贓。謂如枉法、不枉法贓,徵入官。 用强生事,逼取、詐欺、科斂、求索之類,及强、竊盜贓,徵給主。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謂如竊盜事發,自首又曾私鑄銅錢,得免私鑄之罪,止科竊盜罪。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别言 餘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見問罪名,免其餘罪。謂因犯私鹽事發被問,不加拷訊,又自别言曾竊盜牛, 又曾詐欺人財物,止科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類。其犯人雖不自首,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 者之親屬爲之首,及彼此訐發,互相告言,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謂如 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內相容隱者爲首,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雇 工人爲家長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卑幼告言尊長,依自首免罪律免罪,卑幼依干犯名 義律科斷。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重情首作輕情,多贓首作少贓,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自首 贓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至死者,聽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逃(如逃避山澤之類)、叛(是叛 去本國之類)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减罪二等。 其損傷於人,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本殺傷法,本過失者,聽從本法。損傷於 物不可倍償,謂如棄毁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 准首。若本物見在,首者,聽同首法免罪。事發在逃,已被囚禁越獄在逃者,雖不得首所犯之罪,但既出首, 得減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减。若逃在未經到官之先者,本無加罪,仍得减本罪二等。若私越度關 及姦者,並不在自首之律。若强/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 枉法贓,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 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强、竊盜自首免罪後,再犯者,不准首。 條例 。 一、小功、缌麻親首告,得减罪三等,無服之親减一等。其謀反、叛逆未行,如親屬首 告,或捕送到官者,正犯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其餘緣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一、順治十七年九月内,刑部等衙門爲遵旨再審事具題,奉旨:據奏,徐元善寇亂,縱 出賊去,遵法投監,情有可矜,着免流、徒,杖一百發落。以後,重囚有這等因變逸出投歸 者,得免死。照此發落,永著爲例。其自行越獄,及看守通同賄縱者,雖投歸,不在此例。 一、順治十八年九月内,上谕:諭刑部近覽爾部章奏徐勝等一案,因其被摘擄下海,旋 經投歸,仍按律治罪。但念此輩先雖經從賊,乃能不㤀故土,乘間來歸,徐勝等已有旨免罪。 以後凡有這等投誠者,俱着免罪。” 一、在監重囚有因變逸出,旋即投歸者,除不准自首之犯仍照原擬治罪外,餘俱免死, 杖一百發落。其自行越獄,及看守通同賄縱者,雖投歸,不在此例。 一、被擄從賊,不㤀故土,乘間來歸者,俱着免罪。 一、凡遇强盗,係親屬首告到官,審其聚眾不及十人,及止行刦一次者,依律免罪,减等 擬斷發落。若聚眾至十人及行刦累次者,係大功以上親屬首告,發附近;小功以下親屬首 告,發邊遠,各充軍。其親屬本身被刦,因而告訴到官者,依親屬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一、竊盜自首不實、不盡,及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律該减等擬罪者,得免刺。 一、凡强盗,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自首外,其餘雖曾傷人,隨 即平復不死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例,問邊衛充軍。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 場積聚之物者,依律問流。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燒例,發邊衛充軍。 一、凡强盗,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自首外,其餘雖曾傷人,隨 即平復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例,問邊衛充軍。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 聚之物者,依律問流。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發邊衛充軍。若事主傷重,雖幸未死,不准自首。 一、偷採人參,率領頭目及財主聞拿投部者,不准首,仍擬絞監候。若事未發而自首 者,照犯罪自首律發落。自首不實、不盡者,亦照律治罪。 一、凡强盗雖自行投首,伊主仍照例治罪。 一、强盗行刦數家而止首一家者,發黑龍江,給與新滿洲披甲之人爲奴。 一、凡强盗行刦數家而止首一家者,除所刦數家内,若係盗首,及殺死人命、姦人妻 女、燒人房屋等項,例不准自首者,仍分别定擬外,如俱係例准自首之罪,將本犯免死, 發黑龍江,給新滿洲披甲之人爲奴。 一、强盗毆傷事主,非金刃,而所傷又輕,旋經平復者,係夥盜,仍准自首,發邊衛充軍。若事主傷重, 雖幸未死,其傷人之夥盜,仍擬正法。 一、强盗爲首,並窩線於未經到官之先,自行陳首,請旨酌其情節,量從宽减。若跟隨 爲盗,並未傷人之犯自行出首,将伊應得之罪,悉行寬免。 一、不論强、竊盜犯,有捕役帶同投首者,除本犯不准寬減外,仍將捕役嚴行審究。 倘有教令及賄求、故捏情弊,將捕役照受財故縱律治罪。 一、强盗同居之父、兄、伯、叔與弟,明知爲匪,或分受贓物者,許其據實出首,均准免罪, 本犯亦得照例减免發落。 一、 積慣屢次行刦盜犯之妻、子,並同居父、兄、伯、叔與弟,如果據實出首,准其免罪, 將盗犯减等發落。如不行出首,一經發覺,俱照窩藏强盗坐家分贓律,發邊衛充軍。如盗犯有妻無子者, 將伊妻照入監探視例枷號,不准收贖。 一、八旗、 各省犯罪人内,除擬斬人犯外,如果有家產,情願往種地處所自備效力者, 各該處保送刑部,刑部將犯罪緣由分晰明白,具奏請旨。俟派出時諒伊等所犯之罪,如何交糧贖罪之處,另行議奏。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