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律/lü 28 | Erzui jufa yi zhong lun 二罪俱發以重論

原律。一、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 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决之罪,以充後發之數。謂如二次犯病 盜,一次先發,計贓一十兩,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兩,該校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禄人,飾次 受人枉法赚四十兩,内二十兩先發,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两後發,雖同止累見發之職,合併取前職, 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其應職入官、物賠償、盗刺字、官罷職罪止者,罪雖勿論,或重 科,或從一,仍各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臟,合入官;毀傷器物,合賠償;竊盜,合刺 字;職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無禄人,不枉法一百二十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 盡本法搬斯。 等謹按:此是二罪以上俱發擬斷者之通例也。二罪通數罪言,故云“二罪以上”。此 與前條徒、流人又犯罪不同。前謂一罪已决,而日後又犯。此謂平時曾犯數罪,或一時同 發,或先後並發,雖擬断不一,皆以重者論也。如節次曾犯數罪,而一時俱發,内有輕重之 不同,則從重科;輕重各相等,則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决,而餘罪旋即後發,視 前發决之罪爲輕,或相等,並得勿論。惟重於前者,則更論之。通計前罪,或貼杖,或加 徒,以充後發之數。其有職該入官、物該賠償、盗該刺字、官該罷職,與夫罪止者,雖其罪有 從重、從一,或輕若等論之不同,仍須依各律條,盡其本法。假如二罪俱發,一罪誰爲瑞 應,該徒一年;一罪枉法職一十五兩,該杖一百,雖以重者論,而坐以爲瑞應之罪,其法 職,則當追入官。此謂應入官者,盡本法也。如一罪棄毁軍器一件,該杖八十;一罪軍臨敵 境,託故違期一日不至,該杖一百。雖以重者論,而坐以託故建期之罪,其所棄毁之軍器, 則當追還官。此謂應賠償者,盡本法也。如一罪詐欺官、私取財,准竊盜論,五十兩,該徒 一年;一罪竊盜得財,三十兩,該校九十。雖以重者論,而坐以詐欺之罪,仍當以竊盜刺字。 此謂應刺字者,盡本法也。如一罪人一齒,應杖一百;一罪受財一兩以下,應杖七十。雖 以重者論,而坐以折齒之罪,若遇恩赦,則折齒之罪免,仍當以受財罷戰。此謂應罷職者, 盡本法也。如一罪詐稱使臣乘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罪無祿人,受不枉法職一百二十 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雖二罪相等,而犯藏情罪重於常流,必坐以犯職罪止之 律。此謂應罪止者,盡本法也。蓋罪無再科,既不失於嚴,仍盡本法,又不流於縱。此用法 之權衡也。再,小註内竊盜賊不前後通算,枉法則前後併科者,蓋竊盜賊,各主者,以一 主爲重;而枉法賊,則各主者,通算全科,不得以若等論之律科斷。故曰“雖同止累見發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决,餘罪後 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决之罪,以充後發之數。謂如二次犯竊盜,一次 先發,計購一十兩,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兩,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禄人,飾次受人枉法關 四十兩内,二十雨先發,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兩後發,合併取前職,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不 枉法職及坐戚,不通計全科。其應職入官、物賠償、盗刺字、官罷職罪止者,罪雖勿論,或重科,或從 一,仍各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職,合入宫;毁衡器物,合賠償;寫益,合刺字;職官私 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無禄人,不枉法職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蓝本法擬断。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Jiaqing jiu nian 嘉慶九年

Jiaqing shisi nian 嘉慶十四年

Jiaqing shijiu nian 嘉慶十九年

Daoguang jiu nian 道光九年

Daoguang ershisi nian 道光二十四年

Dooguang ershiwu nian 道光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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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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