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liushi nian 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158

續纂。 一、進士、舉、貢、生員、監生犯事,如祗係尋常過犯不致行止敗類者,仍照舊例辦理 外,若係黨惡、窩匪、卑污下賤罪應發遣黑龍江等處者,俱照平人一例問擬,發遣為奴。

條例/tiaoli 159

一、邪敎案內為從,應行發遣之犯,改發黑龍江,給索倫達呼爾為奴。

條例/tiaoli 160

一、凡罪應發遣者,除本例應發新疆及免死减等仍照例問發外, 如所犯情節較重,僅 按本律問撰杖、徒、軍、流不足示懲者,應照本罪定律,加一等問擬,不得有意從重越等增加。

條例/tiaoli 161

一、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呈請願入鉛、鐵等厰効力者,除奉特旨發遣, 及有關大逆緣坐發遣人犯,不許做工帮捐外,其餘不論罪由輕重,咨部記檔,五年期滿為民 後,有仍願畱厰効力者,再行細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畱厰;罪輕者,報部核覆,再加至十二年。 如果始終効力奮免,准其回籍。

條例/tiaoli 162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内,如用藥迷人已經得財為從者,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 人、包攬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為從同謀者,應發極邊、烟瘴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者, 夥眾搶去良人子弟强行鷄姦之餘犯問擬發遣者,開窑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俱改發回 城、喀什噶爾、烏什、葉爾羌、阿克蘇、和闐等處,先盡大小伯克,酌給為奴,再分給力能管束 之回子,俱面刺外遣字樣。如有不服管敎者,打死勿論。其脱逃被獲,亦即照例正法。 仍將一年內發到人犯若干、現存若干名,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彙開清單奏聞。

條例/tiaoli 163

一、發遣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當差効力官犯,年滿具奏,奉旨再畱幾年者,俟所畱年限 滿日,即行照例釋回,不必復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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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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