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Daoguang jiu nian 道光九年 | |
原例。 一、烏魯木齊等處安插兵民犯軍、流者,除照例折責外,仍畱烏魯木齊,照發往種地人犯分給屯、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 倘復有滋事脱逃等情,枷號兩個月,改給烏魯木齊兵丁為奴。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 係民,仍令種地;係兵,交地方官指給地畝,耕種納糧。其换班綠旗兵丁,及内地貿易商民,於新疆地方犯至軍、流之罪, 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犂等處;其在伊犁一帶者,即發往烏什、葉爾羌等處;而在烏什各城者,即發往伊犂等處, 並視其情罪,量為酌定。輕者,發各處編管;重者,交與該將軍等,在駐防官兵内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 若犯該徒罪者,係换班綠旗兵丁,仍畱該處,不給口糧,在種地處効力,照應徒年限扣算,滿日,再行發回。 係内地民人,仍解回内地,照例辦理。 修改。 一、烏魯木齊等處安插兵民犯軍、流者,除照例折責外,仍畱烏魯木齊,照發往種地人犯分給屯、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 倘復有滋事脱逃等情,枷號兩個月,改給烏魯木齊兵丁為奴。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徒。 係民,仍令種地;係兵,交地方官,指給地畝,耕種納糧。其换班綠旗兵丁,及内地貿易商民,於新疆地方犯至軍、流之罪者, 俱解回内地,各按犯籍定地發配。若犯該徒罪者,係换班綠旗兵丁,仍畱該處,不給口糧,在種地處効力,照應徒年限扣算, 滿日,再行發回。係内地民人,仍解回内地,照例辦理。 原例。 一、各處永遠枷號人犯,於枷示已逾十年後,即咨明刑部彚題,分别發遣。若該犯原擬本係死罪並應發新疆者,發往伊犁; 如原擬係應發黑龍江等處者,發往烏魯木齊。其原擬軍、流以下者,旗人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民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 烟瘴充軍。如係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等處互相調發之例辦理,俱令配所各官嚴加管束。倘在配、在途乘間脫逃, 除發烟瘴人犯照例加等改發外,餘俱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發落。若犯行兇擾害情事,仍按其所犯之罪,照例問擬。 修改。一、各處永遠枷號人犯,於枷示已逾十年後,即咨明刑部彚題,分别發遣。 若該犯原擬本係死罪並應發新疆、黑龍江等處者,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其原擬軍、流以下者, 旗人發往黑龍江等處當差,民人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如係新疆地方犯事者,即照新疆等處互相調發之例辦理, 令配所各官嚴加管束。倘在配、在途乘間脫逃,仍發原配,俱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發落。若犯行兇擾害情事, 仍按其所犯之罪,照例問擬。 原例。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内,如白陽各匪邪敎從犯年未逾六十及雖逾六十而有傳徒情事者, 聽從入西洋敎不知悛改者,造妖書、妖言傳用惑人不及眾者,共三條,俱改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 强盗免死减等者,强盗已行而不得財、傷人為從及未傷人為首者,響馬、强盗傷人未得財為從、及未得財未傷人為首者, 洋盗案内被脇接贓一次者,洋盗案内接贓二次投首者,老瓜賊内跟隨學習技藝未同行者,大逆緣坐男犯十六歲以上者, 叛逆案内被脇入夥悔罪投首者,臺灣遊民獷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徒、流以上情重者,豫省南陽、汝寕、陳州、 光州及安徽颍州府所屬各地方,兇徒結夥十人以上執持兇器無論曾否傷人者,觸犯祖父母、父母充軍釋回後復行觸犯者, 極邊、烟瘴充軍人犯在配遣人呈遞封章條陳事務者,私鑄銅、鉛錢不及十千之匠人及為首者, 私鑄銅、鉛錢十千以上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内廷太監買食鴉片烟者, 控訴事件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雖未呈遞封章即照呈封章本例加一等罪應極邊、烟瘴充軍者, 回民窩竊罪應極邊、烟瘴者,由黑龍江、吉林减回内地充軍擬流之盗犯在配脱逃於五日內拿獲者,共十八條,俱改發新疆, 給官兵為奴。叛案緣坐者,因搶問擬極邊、煙瘴充軍人犯在配、在逃復犯搶奪者,因搶問擬軍、流、徒罪在配、在逃復搶至三次者, 因搶問擬軍、流、徒罪釋回復至五次者,搶奪初犯至八次者,免死减軍人犯三次逃走者,極邊、烟瘴充軍人犯脱逃人命案内 按律不應擬抵罪止軍、流、徒人犯,如致死三命以上按照致死人數由極邊、烟瘴遞加者,共八條,俱改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 民人謊稱賣身在旗者,謊稱八旗逃人者,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賣逃、買逃者,無主領認逃人入官給兵丁為奴再逃至三次者, 旗下家人謊稱民人賣身逃走已至三次者,旗下家人三次逃走者,旗下家奴喫酒行兇者,旗下家奴兇惡棍徒者, 旗下家奴偷竊進食米石者,旗下家奴用銅、鐵、錫、鉛藥煮偽造假銀者,隨圍奴僕逃走投回,伊主不願領回者, 遣犯殺死伊主案内該犯之妻、妾及子孫年未及歲者,民人殺死奴僕非死罪三人者,經紀鋪户人等攙和私錢行使及收買剪邊錢、 攙和貨賣數至十千以上者,共十五條,俱改發各省駐防,給官員、兵丁為奴,仍由兵部核計該犯原籍,及犯事地方道里, 俱在千里以外駐防省分均匀酌發。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傷人為從下手、及拒捕不曾傷人為首者, 回空糧船夾帶私鹽闖閘、闖關拒捕案内為從下手傷人、及拒捕不傷人為首者,盗期親尊長未殯、未埋屍柩開棺見屍者, 發掘期親尊長墳塚見棺槨為首、及發掘期功緦麻尊 長墳塚開棺見屍為從者,未傷人之盗首聞拏投首者,窩家盗線聞拏投首者,曾經傷人及行刦二次以上之夥盜聞拏投首者, 夥盜能將盜首逃匿地方供出一年限内挐獲者,圖財害命不行而分贓及傷人未死已得財從而加功、傷非金刃又折傷者, 附京地方有窩藏偷竊馬匹、開設馬窑宰剥者,白陽各項邪敎從犯尚未傳徒而又年逾六十者,回民搶奪結夥在三人以上者, 回民犯罪應發回城及新疆地方回民犯罪應調發回疆者,罪犯在配、遣人呈封章言人罪者,軍犯將呈詞封固投遞挾制接收官員原封入奏者, 新疆地方偷挖金砂為首者,决堤過水侵損漂没人田產財物為首者,永遠枷號已逾十年原擬軍流以下者, 花户已經斥革、復在現充花户身後影射、向關米人勒索得財、計贓在十兩以上者,子孫平治祖墳並奴僕雇工人平治家長墳一塚者, 杖一百、徒三年,每一塚加一等,應加至遣罪者,共二十條,俱改為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地方充軍。 糧船丁舵將白土攙入漕糧百石以上者,糧船舵工侵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者,在滇省沿邊關隘私販碧霞璽等物共夥數在一二十人以上為從、 及數在四人以上不及十人為首者,結夥盤踞重利收當軍器者,白役詐贓逼命案内正役知情同行在場帮索、及雖不同行而主使詐贓者, 共五條,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以上改發新疆人犯,均面刺外遣二字;改發駐防及内地充軍者,除未傷人盗首聞挐投首、 窩家盗線聞拿投首、曾經傷人及行刦二次以上之夥盗聞拿投首、夥盗供出盗首逃匿地方一年限內拿獲四項,脱逃被獲係例應正法者, 俱面刺改遣二字外,餘俱面刺改發二字。有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修改。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及停發新疆改發内地條例内,如白陽各項邪敎從犯年未逾六十及雖逾六十而有傳徒情重者, 聽從入西洋敎不知悛改者,造妖書、妖言傳用惑人不及眾者, 共三條,俱改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强盗免死减等者,强盗已行而不得財、傷人為從及未傷人為首者, 響馬、强盗傷人未得財為從、及未得財未傷人為首者,洋盗案内被脇接贓一次者,洋盗案内接贓二次投首者, 老瓜賊内跟隨學習技藝未同行者,共六條,俱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民人謊稱賣身在旗者,謊稱八旗逃人者,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 賣逃、買逃者,無主領認逃人入官給兵丁為奴再逃至三次者,旗下家人謊稱民人賣身逃走已至三次者,旗下家人三次逃走者, 旗下家奴喫酒行兇者,旗下家奴犯兇惡棍徒者,旗下家奴偷竊進倉米石者,旗下家奴用銅、鐵、錫、鉛藥煎偽造假銀者, 随圍奴僕逃走投首伊主不願領回者,遣犯殺死伊主案内之該犯妻、妾及子孫年未及歲者,民人殺死奴僕非死罪三人者, 經紀鋪户人等攙和私錢行使及收買剪邊錢、攙和貨賣數至十千以上者,内廷太監買食鴉片烟者,共十六條,俱改發各省駐防, 給官員、兵丁為奴,仍由兵部核計該犯原籍,及犯事地方道里,俱在四千里以外駐防省分均匀酌發。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 興販私鹽拒捕傷一人為從下手、及拒捕不曾傷人為首者,回空糧船夾帶私鹽闖閘、闖關拒捕案内為首下手傷人、及拒捕不傷人為首者, 盗期親尊長未殯、未埋屍柩開棺見屍者,發掘期親尊長墳塚見棺椰為首,及發掘期功缌麻尊長墳塚開棺見屍為從者, 未傷人之盗首開拿投首者,窩家盗線聞拿投首者,曾經傷人及行刦二次以上之夥盜聞拿投首者,夥盜能將盜首逃匿地方供出 一年限内拿獲者,圖財害命不行而分贓、及傷人未死已得財從而加功、傷非金刃又非折傷者,附京地方有窩藏偷竊馬匹、 開設馬窑子宰剥者,白陽各項邪敎從犯尚未傳徒而又年逾六十者,回民搶奪結夥在三人以上者,回民犯罪應發回城、 及新疆地方回民犯罪應調發回疆者,軍犯在配、遣人呈遞封章告言人罪者,軍犯將呈詞封固投遞、挾制接收官員原封入奏者, 新疆地方偷挖金砂為首者,决堤過水浸損漂没人田產財物為首者,永遠枷號已逾十年、原擬軍流以下者, 花户已經斥革、復在現充花户身後影射、向關米人勒索得財、計贓在十兩以上者,子孫平治祖墳、並奴僕雇工人平治家長墳一塚者, 杖一百、徒三年,每一塚加一等,應加至遣罪者,臺灣遊民獷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徒、流以上情重者, 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及安徽潁州府所屬地方兇徒結夥十人以上、執持兇器、無論曾否傷人者, 觸犯祖父母、父母充軍釋回後復行觸犯者,極邊、烟瘴充軍人犯在配遣人呈遞封章條陳事務者, 控訴事件、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雖未呈遞封章、即照呈遞封章本例加一等罪應極邊、烟瘴充軍者, 回民窩竊罪應極邊、烟瘴者,由黑龍江、吉林减回内地充軍擬流之盗犯在配脱逃、於五日内拿獲者,因搶問擬極邊、烟瘴充軍人犯在配、 在逃復犯搶奪者,因搶問擬軍、流、徒罪在配、在逃復至三次者,因搶問擬軍、流悔罪釋回復搶至五次者,搶奪初犯至八次者, 免死减軍人犯三次逃走者,極邊、烟瘴充軍人犯脱逃者,人命案内按律不應擬抵罪止軍、流、徒人犯,如致死三命以上按照致死人數 由極邊、烟瘴遮遞加者,發遣雲贵、兩廣烟瘴刨參人犯在配脱逃者,共三十五條,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地方充軍。 糧船下舵將白土攙入漕糧百石以上者,糧船舵水【工】侵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者,在滇省沿邊關隘私販碧霞璽等物共夥數在一二十人 以上為從、及數在四人以上不及十人為首者,結夥盤踞重利收當軍器者,白役詐贓逼命案内正役知情同行在場帮索、 及雖不同行而主使詐贓者,大逆緣坐男犯十六歲以上者,叛逆案内被脇入夥悔罪投首者,私鑄銅、鉛錢不及十千之匠人及為首者, 私鑄銅、鉛錢十千以上或不及十千而私鑄不止一次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叛逆緣坐者,偷盗圍場牲畜再犯、三犯,及雖係初犯, 木植至五百斤以上、牲畜至十隻者,共十一條,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以上 改發新疆人犯,均面刺外遣二字,改發駐防及内地犯軍者,除未傷人盗首聞拿投首、窩家盗線聞拿投首、 曾經傷人及行刦二次以上之夥盗聞拿投首、夥盗供出盗首逃匿地方一年限内拿獲四項,脱逃被獲係例應正法者, 俱面刺改遣二字外,餘俱面刺改發二字。有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原例。 一、拿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畱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刨參犯在配脱逃者,偷盗圍場牲畜三犯並木植一千觔以上者, 俱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移住拉林閑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 偷盗圍場牲畜再犯並木植五百觔以上者,俱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酌撥種地、當差,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僉妻遣發, 如有情願攜帶者,不准官為資送。倘在配、在途脱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杖一百,折責發落, 毋庸即行正法。若越獄脱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修改。 一、拿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畱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移住拉林閑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 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俱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酌撥種地、當差,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僉妻發配, 如有情願攜帶者,不准官為資送。倘在配、在途脫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杖一百,折責發落, 毋庸即行正法。若越獄脱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原例。 一、停發新疆改發内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以上秋審緩決一次者,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 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並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積匪、猾賊、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 傷輕平復者,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 回民行竊結夥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子孫犯姦盜致縱容之父母自盡者, 察哈爾等處牧丁偷賣牲畜及宰食並作為私產者,偷參為從人犯誣扳良民為財主及頭目者,發功臣家為奴人犯伊主不能養贍者, 殺一家三四名以上案内,兇犯之子年十六歲以上實無同謀加功者,奪犯殺差案内随同拒捕未經毆人成傷者, 賊犯殺死捕役案内未經帮毆成傷者,調姦未成和息後因人恥笑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復追悔自盡致死二命者, 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致篤疾者,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計分贓者,殺一家三四名以上案内 兇徒之妻、女實無同謀加功、並其子年在十五歲以下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至二次者, 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逃者,以上二十六項人犯,俱各照本例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發字樣。 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如有在配、在途脱逃,照本例加二等調發。 修改。 一、停發新疆改發内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以上秋審緩决一次者,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 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並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積匪、猾賊、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 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又開棺見屍為從者,回民行竊結夥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者, 搶奪金刃傷人及拆傷下手為從者,子孫犯姦盜致縱容之父母自盡者,察哈爾等處牧丁偷賣牲畜及宰食並作為私產者, 偷參為從人犯誣扳良民為財主及頭目者,發功臣家為奴人犯伊主不能養贍者,殺一家三四命以上案内, 兇犯之子年十六歲以上實無同謀加功者,奪犯殺差案内隨同拒捕未經毆人成傷者,贼犯殺死捕役案内未經帮毆成傷者, 調姦未成和息後因人恥笑其夫與父母親屬及本婦復追悔自盡致死二命者,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致篤疾者, 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計分贓者,殺一家三四命以上案内兇犯之妻、女實無同謀加功、並被殺之家未經絕嗣, 兇犯之子年在十五歲以下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至三次者, 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逃者,以上三十六項人犯,俱各照本例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發字樣。 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如有在配、在途脫逃,照本例加二等治罪。 原例。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内,如用藥迷人已經得財為從者,應發極邊、烟瘴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者,俱改發回城, 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俱面刺外遣字樣。如有不服管敎及脱逃被獲者,除用藥迷人得財為從一項, 係照强盗免死减等仍應正法外,應發極邊、烟瘴被獲拒捕一項,在配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杖一百,給主嚴加管束。 仍將一年內發到人犯若干名、現存若干名,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彚開清單具奏。 其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為從同謀者,夥眾搶去良人子弟强行雞姦之餘犯問擬發遣者, 開窑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夥眾强搶犯姦婦女已成為首者,輪姦婦女未成為首者,輪姦犯姦婦女已成為首者, 輪姦案内餘犯同謀未經同姦者,强姦犯姦婦女已成致本婦羞忿自盡者,强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成者, 奴及雇工人調姦家長之母與妻、女未成者,共十六條,俱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面刺改發二字。 修改。一、應發黑龍江等處並停發新疆改發内地條例内,如用藥迷人已經得財為從者, 改發回城,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面刺外遣字樣。如有不服管敎及脱逃被獲照例正法。 仍將一年內發到人犯若干名、現存若干名,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彙開清單具奏。 其應發極邊、烟瘴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者,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為從同謀者, 夥眾搶去良人子弟强行雞姦之餘犯問擬發遣者,開窑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夥眾强搶犯姦之婦女已成為首者, 輪姦婦女未成為首者,輪姦犯姦婦女已成為首者,輪姦案内餘犯同謀未經同姦者,强姦犯姦婦女已成致本婦羞忿自盡者, 强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成者,奴及雇工人調姦家長之母與妻、女未成者,共十一條,俱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 面刺改發二字。 原例。 一、發往軍臺効力廢員,三年期滿,臺費全數繳完者,由軍臺都統抄錄獲罪原案,具奏請旨。如不能完繳臺費者, 文職州縣以上,武職都司以上,均由兵部行文各旗、籍、任所,查明委係赤貧,具結到部,兵部知照軍臺都統。 該都統即抄錄獲罪原案,並聲明無力完繳臺費緣由,具奏請旨。如有隱匿寄頓情弊,發往烏魯木齊,永遠充當苦差。 其文職佐雜、武職守備以下各員弁不能完繳臺費者,於期滿之日,例應杖一百、徒三年,仍令該都統抄錄獲罪原案, 聲明不能完缴臺費,例應改擬杖、徒緣由,具奏請旨。此内有仰邀特恩釋回者,兵部行文該都統,將其釋回。 其照例改為杖、徒者,行文該都統,將旗員解交刑部照例辦理;漢員解交各該原籍督、撫,定驛充徒。 修改。 一、凡發往軍臺効力廢員,三年期滿,臺費全數繳完者,由軍臺都統抄錄獲罪原案,具奏請旨。如不能完繳臺費者, 文職州縣以上,武職都司以上,均由兵部行文各旗、籍、任所,查明委係赤貧,具結到部,兵部知照軍臺都統。 該都統即抄録獲罪原案,並聲明無力完繳臺費,將該廢員再行畱臺五年緣由,具奏請旨。如能於畱臺五年限内完繳者, 准該都統隨時具奏,請旨釋回。倘有隱匿寄頓情獘,發往烏魯木齊,永遠充當苦差。其文職佐雜、武職守備以下各員不能完繳臺費者, 於期滿之日,例應杖一百、徒三年,仍令該都統抄錄獲罪原案,聲明不能完繳臺費,例應改擬杖、徒緣由,具奏請旨。 此内有仰邀特恩釋回者,兵部行文該都統,將其釋回。其照例改為杖、徒者,行文該都統,將旗員解交刑部照例辦理; 漢員解交各該原籍督、撫,定驛充徒。 續纂。 一、發遣回城為奴人犯,先行酌給印房各章京、筆帖式等役使。該章京等於卸任後,列入交代,不准攜回本旗。 俟撥給章京等足數役使,再分給大小伯克為奴,毋庸分給小回子,以免拖累。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