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 |
修改。 一、軍、流人犯在本地未起解者,遇隆冬及六月,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 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時轉解。如遇六月,亦 准停遣。倘抵配不遠,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縣,一體接遞,仍報 刑部。其從配所脱逃被獲者,分别刺字押解。應發原配者,仍發原配;應改調者,改調。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續纂。 一、直省軍、流、遣犯,除盛暑停遣,及遇隆冬發往西北各省地方,亦照例停遣外,其發 往東南省分,有情願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其不願者,聽。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 各省解往軍、流、遣犯,雖遇隆冬、六月,不必停遣。 一、發遣烏魯木齊等處人犯,解至陝省,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修改。 一、凡各省民人,在别省犯該軍、流並免死减等之犯,除本犯有應追銀兩,訊明本犯原 籍,產業可以變賠者,仍照例解回原籍發配外,其贓項已經追完,及移查原籍實無產業者, 承審官即按本犯原籍應流、應充軍地方,起解發配。 一、直隸各省,凡遇流寓之人於該省犯流者,若計本犯原籍應流之地,即係該犯流寓 之所,令各該督、撫,按所犯應流道里遠近,分别改發。 一、漢人犯該發遣者,如係舉、貢、生、監及曾為職官之人,俱酌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 地方,交與地方官管束。 一、奉天、寕古塔、黑龍江等處有犯枷責發遣者,令該將軍等查明,或係另户满洲,或 係奴僕,逐一聲明,送部照例枷責。滿日,咨送兵部,將另户满洲發直隸、江寕、山西、山東、 河南、甘肅、西安、寕夏、凉州、荆州、杭州、成都、福建、廣東等處满洲駐防之省城當差。若 奴僕亦發直隸等省,給滿洲駐防兵丁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發一處。 一、凡各省發遣廣西軍、流等犯,統於民官所屬州、縣内,照該應配道里遠近,酌量 安置,不得撥發土司所屬地方。 一、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人犯,應發黑龍 江等處者,俱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其雲贵、兩廣四省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者,該督、撫查明籍貫,均於隔遠烟瘴省分,互相遞發。 一、凡苗疆地方,如軍、流、徒、遣等内民人,有揑稱土苗,希圖折枷免徙者,事發之日, 除按其本律治罪外,仍先於本地方枷號一個月,再行充發。其揑結之鄰、保人等,審明有無賄縱狥隱, 分别治罪。如犯該斬、絞者,亦令承審官於定案時,查取保、鄰,切實甘結存案。 如有揑稱,亦 照例分别治罪。其失察官員,俱視本犯之罪,分别察議。 續纂。 一、雲南、貴州苗人犯該徒、流、軍、遣,仍照舊例枷責完結。其情節較重,或再犯不 悛,將本犯照例折枷後,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轄,一併遷徙安插。至苗人中有薙髮衣冠,與民人無别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例治罪。 修改。 一、旗人犯該發遣者,分發黑龍江、寕古塔、吉林、烏拉等處當差。旗人家奴發遣黑龍 江等處為奴。若民人犯該發遣案内,民人謊稱賣身在旗者,民人謊稱八旗逃人者,民人假 稱逃人具告行詐者,民人賣逃、買逃者,俱發寕古㙮、黑龍江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奴。 窩畱强盗三人以上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地方。其行刦數家,止首一家者,竊盜臨時拒捕、 殺人為從者,並别項遣犯,俱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仍照例 分别刺字。如有逃走為匪及生事不法者,俱照發遣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别治罪。 一、八旗逃人匪類犯該發遣者,令黑龍江、吉林、寕古塔將軍,酌量各該處所屬地方大 小,分發安揷,嚴行約束。如不知改悔,即照例報部,改發雲貴、兩廣等處。仍將每年有無 改發之處,於年終彚奏。至民人有犯外遣内,如强盗免死减等者,强盗已行而不得財者,開 窑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造讖緯妖書傳用惑人不及眾者,師巫假降邪神並一應左道異 端之術煽惑人民為從者,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與興販私鹽,拒捕,傷一人為從、下手者,叛 案緣坐應給兵丁為奴者,俱照例解部,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為奴。餘俱改發雲南等省烟瘴地方管束。 一、改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旗人曾任職官及另户正身,民人舉、監、生、員以上並 職官子弟,俱發往當差,餘俱給與兵丁為奴。 續纂。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 身犯積匪者,拿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畱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移住拉林閒散滿洲、有犯二次逃 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能 耕作之人,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僉妻改發烏魯木齊等處,給與兵丁為奴。如起解在途,並 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服拘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即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删除。 一、軍、流、遣犯,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 者,搶奪傷人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竊贓數多、罪應满流者,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三次犯竊罪應充軍者,此等匪犯除老疾、殘廢、不能 耕作之人,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改發巴里坤等處,給種地绿旗兵丁為奴。其前項人犯從 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者,如有在配為匪脱逃,拿獲之日,亦照前例改發。如起解在途, 及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服拘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其寻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續纂。一、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搶竊滿貫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 贓至五十兩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積匪、猾賊並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 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刨參人犯在配脱逃者,仍照原例所定地方發遣。强盗窩主造意不 行又不分贓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搶奪傷人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 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三次犯竊、計贓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前 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軍、在配為匪脱逃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 加功者,俱照原例所定地方,各加一等改發。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改發極邊、烟瘴充 軍。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至二次者,俱酌發駐防兵丁為奴。 此等人犯,如有脱逃被獲,將該犯請旨即行正法。 一、發遣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有越獄脱逃,照遣所及中途脫逃例,拿獲之日請旨,即 行正法。 一、發遣巴里坤及烏魯木齊等處逃犯,經原籍及路過省分盤獲者,移訊明確,即由各 省督、撫自行奏聞,於拿獲處所正法示眾。 一、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人犯,令該管大臣均匀酌撥,與察哈爾兵丁及種地兵 丁為奴。如察哈爾兵丁係永遠屯駐者,發給人犯即永遠為奴。其種地兵丁給與為奴人犯, 如在烏魯木齊以内者,聽陝甘總督酌量分發。在烏魯木齊以外者,聽伊犂、烏魯木齊大臣 酌量分發。俱於派撥之時,令該管官將某犯給與某官兵丁之處,詳記檔案,至换班時,交代 與接班兵丁為奴,或該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調任他所,並無接班之人,亦令該管官將該犯等另行撥給附近種地兵丁,隨同力作。 一、烏魯木齊等處安揷兵民,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枷”例,加一等折枷,免其充 徒。係民人,仍令種地;係兵,交地方官,指給地畝耕種納糧。犯該軍、流者,除照例折責 外,仍畱烏魯木齊,照發來種地人犯,分給屯、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倘犯該軍、流 者,復有滋事脱逃等情,枷號兩個月,改給烏魯木齊種地兵丁為奴。如换班绿旗兵丁犯該 徒罪者,不必發往内地,仍畱烏魯木齊,不給口糧,在種地處効力,照應徒年限扣算,滿日再 行發回。該軍、流罪者,仍照例按其應配軍、流地方配發。内地至貿易商民,犯該軍、流、徒罪,俱解往内地,照例辦理。 一、新疆各城駐札官員、兵丁跟役内,如有兇酒滋事者,即由彼處發往伊犂等處,給與 兵丁額魯特為奴。如在回人各城内,即彼此易地,調發與回人等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悛改,即行正法。 删除。 一、捕役豢賊一二名至五名者,搶竊擬絞三次緩决以上者,私 鑄鉛錢不及十千者,積匪、猾賊為害地方者,俱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交地方官嚴行管束。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