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 |
修改。 一、軍、流人犯在本地未起解者,遇隆冬及六月,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 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侯次年春融時轉解。如遇六月,亦 准停遣。倘抵配不遠,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縣,一般接選,仍報 刑部。其從配所脱逃被獲者,分别刺字押解。應發原配者,仍發原配;應改調者,改調。雖 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續纂。 一、直省軍、流、遣犯,除盛暑停遣,及邊隆冬發往西北各省地方,亦照例停遣外,其發 往東南省份有情願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其不願者,聽。惟雲南省並無盛暑、 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遺犯,雖遇隆冬、六月,不必停遣。 一、發遣烏魯木齊等處人犯,解至陝省,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修改。 一、凡各省民人,在别省犯該軍、流並免死减等之犯,除本犯有應追銀兩,訊明本犯原 籍產業可以變賠者,仍照例解回原籍發配外,其赋項已經追完,及移查原籍實無產業者,承 審官即按本犯原籍應流、應充軍地方,起解發配。 一、直隸各省凡遇流寓之人,於該省犯流者,若計本犯原籍應流之地,即係該犯流寓 之所,令各該督撫,按所犯應流道里遠近,分别改發。 一、漢人犯該發遣者,如係舉、貢、生、監及曾為職官之人,俱的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 地方,交與地方官管束。 亞等謹按: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内,軍機大臣奏准,川省地雖近邊,並非烟瘴,且有喝 嚕子一項素不安分,未便將匪徒發往等因,現在四川一省停止發遣。擬將原例内“川”字改 為“兩”字。再, 全部例内有“雲、贵、川、廣”字樣者,俱一體改為“雲贵、兩廣”,合併聲明。 一、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有犯費發遗者,令該將軍等查明,或係另户满洲,或 係奴僕,逐一聲明,送部照例責。滿日,咨送兵部,將另户满洲發直隸、江寧、山西、山東、 河南、甘肅、西安、寧夏、涼州、荆州、杭州、成都、福建、廣東等處满洲駐防之省城當差。若 奴僕亦發直隸等省,給滿洲駐防兵丁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發一處。 一、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人犯,應發黑龍 江等處者,俱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其雲贵、兩廣四省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者,該督查 明籍貫,均於隔遠烟瘴省份,互相遮發。 一、凡苗疆地方,如軍、流、徒、遭等内民人,有担稱土苗,希圆折柳免徙者,事發之日, 除按其本律治罪外,仍先於本地方號一個月,再行充發。其結之鄉、保人等,審明有無 縱隱, 分别治罪。如犯該斬、絞者,亦令承審官於定案時,查取保、鄰,切實甘結存案。 如有搜稱,亦 照例分别治罪。其失察官員,俱視本犯之罪,分别察議。 續纂。 一、雲南、貴州苗人犯該徒、流、軍、遣,仍照舊例責完結。其情節較重,或再犯不 俊,將本犯照例折柳後,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轄,一併遷徙安插。至苗人中有雍髮衣冠,與 民人無别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例治罪。 修改。 一、旗人犯該發遣者,分發黑龍江、寧古塔、吉林、烏喇等處當差。旗人家奴發遣黑龍 江等處為奴。若民人犯該發遣案内,民人謊稱身在旗者,民人謊稱八旗逃人者,民人假 稱逃人具告行評者,民人賣逃、買逃者,俱發寧古塔、黑龍江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奴。 留强盗三人以上者,發雲貴、兩麼極、烟瘴地方。其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竊盜臨時拒捕 殺人為從者,並别項遣犯,俱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仍照例 分别刺字。如有逃走為匪及生事不法者,俱照發遭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别治罪。 一、八旗逃人匪類犯該發遭者,令黑龍江、吉林、寧古塔將軍,酌量各該處所屬地方大 小,分發安插,戲行約束。如不知改悔,即照例報部,改發雲貴、兩廣等處。仍將每年有無 改發之處,於年終彙奏。至民人有犯外遣内,如强盗免死减等者,强盗已行而不得財者,開 密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造識縛妖傳用惑人不及聚者,師巫假降邪神並一應左道異 端之術煽惑人民為從者,聚聚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與與販私鹽拒捕傷一人為從、下手者,叛 案緣坐應給兵丁為奴者,俱照例解部,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為奴。餘俱改發雲南等 省烟瘴地方管束。 一、改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旗人曾任職官及另户正身,民人舉、監、生、員以上並 職官子弟,俱發往當差,餘俱給與兵丁為奴。 續纂。 一、免徒因事起争執持軍器駛人至篤疾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 身犯積匪者,擊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留之人指出再行安叛者,移住拉林開散滿洲有犯二次逃 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能 耕作之人,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妻改發烏魯木齊等處,給與兵丁為奴。如起解在途,並 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服拘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即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删除。 一、軍、流、遣犯,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 者,搶奪傷人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竊賊數多罪應满流者, 兇徒因事爭執持軍器獸人至癌疾者,三次犯竊罪應充軍者,此等匪犯除老疾、殘廢、不能 耕作之人,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改發巴里坤等處,給種地绿旗兵丁為奴。其前項人犯從 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者,如有在配為脱逃,擎獲之日,亦照前例改發。如起解在途, 及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服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其寻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以上一條應删。 續纂。三次犯竊計職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搶竊滿貫擬紋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 藏至五十兩擬紋秋審緩决一次者,積匪、猾賊並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 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创參人犯在配脱逃者,仍照原例所定地方發遣。强盗窗主造意不 行又不分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輕平復者,搶奪傷人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 椰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竊賊數多罪應滿流者,三次犯竊計職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前 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軍在配為匪脱逃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 加功者,俱照原例所定地方,各加一等改發。行竊罪犯在配復行竊者,改發極邊、烟瘴充 軍。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至二次者,俱發駐防兵 丁為奴。此等人犯,如有脱逃被獲,將該犯請旨,即行正法。 一、發遣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有越狱脱逃,照遣所及中途脫逃例,攀獲之日請旨,即 行正法。 一、發遣巴里坤及烏魯木齊等處逃犯,經原籍及路過省份盤獲者,移訊明確,即由各 省督撫自行奏聞,於鋒獲處所正法示眾。 一、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人犯,令該管大臣均匀的撥與察哈爾兵丁及種地兵 丁為奴。如察哈爾兵丁係永遠屯駐者,發給人犯即永遠為奴。其種地兵丁給與為奴人犯, 如在烏魯木齊以内者,聽陝甘總督的量分發。在烏魯木齊以外者,聽伊犁、烏魯木齊大臣 的量分發。俱於派餐之時,令該管官將某犯給與某官兵丁之處,詳記檔案,至换班時,交代 與接班兵丁為奴,或該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調任他所,並無接班之人,亦令該管官將該等 另行撥給附近種地兵丁,隨同力作。 一、烏魯木齊等處安插兵民,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柳例,加一等折,免其充 徒。係民人,仍令種地;係兵,交地方官,指給地耕種納糧。犯該軍、流者,除照例折責 外,仍留烏魯木齊照發來種地人犯,分給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倘犯該軍、流 者,復有滋事脱逃等情,柳號兩個月,改給烏魯木齊種地兵丁為奴。如换班绿旗兵丁犯該 徒罪者,不必發往内地,仍留烏魯木齊,不給口糧,在種地處效力,照應徒年限打算,滿日再 行發回。該軍、流罪者,仍照例按其應配軍、流地方配發。内地至貿易商民,犯該軍、流、 徒罪,俱解往内地,照例辦理。 一、新疆各城駐官員、兵丁跟役内,如有酗酒滋事者,即由彼處發往伊犁等處,給與 兵丁厄魯特為奴。如在回人各城内,即彼此易地,調發與回人等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 俊改,即行正法。 删除。 一、捕役蒙賊一二名至五名者,搶竊擬紋三次緩决以上者,私 鑄錢不及十千者,積 匪、猾賊為害地方者,俱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交地方官嚴行管束。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