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63

修改。 一、軍、流人犯在本地未起解者,遇隆冬及六月,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 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侯次年春融時轉解。如遇六月,亦 准停遣。倘抵配不遠,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縣,一般接選,仍報 刑部。其從配所脱逃被獲者,分别刺字押解。應發原配者,仍發原配;應改調者,改調。雖 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條例/tiaoli 64

續纂。 一、直省軍、流、遣犯,除盛暑停遣,及邊隆冬發往西北各省地方,亦照例停遣外,其發 往東南省份有情願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解;其不願者,聽。惟雲南省並無盛暑、 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遺犯,雖遇隆冬、六月,不必停遣。

條例/tiaoli 65

一、發遣烏魯木齊等處人犯,解至陝省,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條例/tiaoli 66

修改。 一、凡各省民人,在别省犯該軍、流並免死减等之犯,除本犯有應追銀兩,訊明本犯原 籍產業可以變賠者,仍照例解回原籍發配外,其赋項已經追完,及移查原籍實無產業者,承 審官即按本犯原籍應流、應充軍地方,起解發配。

條例/tiaoli 67

一、直隸各省凡遇流寓之人,於該省犯流者,若計本犯原籍應流之地,即係該犯流寓 之所,令各該督撫,按所犯應流道里遠近,分别改發。

條例/tiaoli 68

一、漢人犯該發遣者,如係舉、貢、生、監及曾為職官之人,俱的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 地方,交與地方官管束。 亞等謹按:乾隆二十四年閏六月内,軍機大臣奏准,川省地雖近邊,並非烟瘴,且有喝 嚕子一項素不安分,未便將匪徒發往等因,現在四川一省停止發遣。擬將原例内“川”字改 為“兩”字。再, 全部例内有“雲、贵、川、廣”字樣者,俱一體改為“雲贵、兩廣”,合併聲明。

條例/tiaoli 69

一、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有犯費發遗者,令該將軍等查明,或係另户满洲,或 係奴僕,逐一聲明,送部照例責。滿日,咨送兵部,將另户满洲發直隸、江寧、山西、山東、 河南、甘肅、西安、寧夏、涼州、荆州、杭州、成都、福建、廣東等處满洲駐防之省城當差。若 奴僕亦發直隸等省,給滿洲駐防兵丁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發一處。

條例/tiaoli 71

一、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人犯,應發黑龍 江等處者,俱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其雲贵、兩廣四省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者,該督查 明籍貫,均於隔遠烟瘴省份,互相遮發。

條例/tiaoli 71

條例/tiaoli 72

一、凡苗疆地方,如軍、流、徒、遭等内民人,有担稱土苗,希圆折柳免徙者,事發之日, 除按其本律治罪外,仍先於本地方號一個月,再行充發。其結之鄉、保人等,審明有無 縱隱, 分别治罪。如犯該斬、絞者,亦令承審官於定案時,查取保、鄰,切實甘結存案。 如有搜稱,亦 照例分别治罪。其失察官員,俱視本犯之罪,分别察議。

條例/tiaoli 73

續纂。 一、雲南、貴州苗人犯該徒、流、軍、遣,仍照舊例責完結。其情節較重,或再犯不 俊,將本犯照例折柳後,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轄,一併遷徙安插。至苗人中有雍髮衣冠,與 民人無别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例治罪。

條例/tiaoli 74

修改。 一、旗人犯該發遣者,分發黑龍江、寧古塔、吉林、烏喇等處當差。旗人家奴發遣黑龍 江等處為奴。若民人犯該發遣案内,民人謊稱身在旗者,民人謊稱八旗逃人者,民人假 稱逃人具告行評者,民人賣逃、買逃者,俱發寧古塔、黑龍江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奴。 留强盗三人以上者,發雲貴、兩麼極、烟瘴地方。其行劫數家止首一家者,竊盜臨時拒捕 殺人為從者,並别項遣犯,俱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少輕地方,交與地方官嚴行管束,仍照例 分别刺字。如有逃走為匪及生事不法者,俱照發遭黑龍江等處之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75

一、八旗逃人匪類犯該發遭者,令黑龍江、吉林、寧古塔將軍,酌量各該處所屬地方大 小,分發安插,戲行約束。如不知改悔,即照例報部,改發雲貴、兩廣等處。仍將每年有無 改發之處,於年終彙奏。至民人有犯外遣内,如强盗免死减等者,强盗已行而不得財者,開 密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造識縛妖傳用惑人不及聚者,師巫假降邪神並一應左道異 端之術煽惑人民為從者,聚聚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與與販私鹽拒捕傷一人為從、下手者,叛 案緣坐應給兵丁為奴者,俱照例解部,發黑龍江等處,給與披甲人為奴。餘俱改發雲南等 省烟瘴地方管束。

條例/tiaoli 76

一、改發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旗人曾任職官及另户正身,民人舉、監、生、員以上並 職官子弟,俱發往當差,餘俱給與兵丁為奴。

條例/tiaoli 77

續纂。 一、免徒因事起争執持軍器駛人至篤疾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旗下正 身犯積匪者,擊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留之人指出再行安叛者,移住拉林開散滿洲有犯二次逃 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除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能 耕作之人,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妻改發烏魯木齊等處,給與兵丁為奴。如起解在途,並 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服拘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即尋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條例/tiaoli 78

删除。 一、軍、流、遣犯,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 者,搶奪傷人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竊賊數多罪應满流者, 兇徒因事爭執持軍器獸人至癌疾者,三次犯竊罪應充軍者,此等匪犯除老疾、殘廢、不能 耕作之人,仍照原例辦理外,餘均改發巴里坤等處,給種地绿旗兵丁為奴。其前項人犯從 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者,如有在配為脱逃,擎獲之日,亦照前例改發。如起解在途, 及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服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其寻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以上一條應删。

條例/tiaoli 79

續纂。三次犯竊計職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搶竊滿貫擬紋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 藏至五十兩擬紋秋審緩决一次者,積匪、猾賊並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 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创參人犯在配脱逃者,仍照原例所定地方發遣。强盗窗主造意不 行又不分職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輕平復者,搶奪傷人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 椰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竊賊數多罪應滿流者,三次犯竊計職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前 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軍在配為匪脱逃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 加功者,俱照原例所定地方,各加一等改發。行竊罪犯在配復行竊者,改發極邊、烟瘴充 軍。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至二次者,俱發駐防兵 丁為奴。此等人犯,如有脱逃被獲,將該犯請旨,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80

一、發遣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有越狱脱逃,照遣所及中途脫逃例,攀獲之日請旨,即 行正法。

條例/tiaoli 81

一、發遣巴里坤及烏魯木齊等處逃犯,經原籍及路過省份盤獲者,移訊明確,即由各 省督撫自行奏聞,於鋒獲處所正法示眾。

條例/tiaoli 82

一、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人犯,令該管大臣均匀的撥與察哈爾兵丁及種地兵 丁為奴。如察哈爾兵丁係永遠屯駐者,發給人犯即永遠為奴。其種地兵丁給與為奴人犯, 如在烏魯木齊以内者,聽陝甘總督的量分發。在烏魯木齊以外者,聽伊犁、烏魯木齊大臣 的量分發。俱於派餐之時,令該管官將某犯給與某官兵丁之處,詳記檔案,至换班時,交代 與接班兵丁為奴,或該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調任他所,並無接班之人,亦令該管官將該等 另行撥給附近種地兵丁,隨同力作。

條例/tiaoli 83

一、烏魯木齊等處安插兵民,犯該徒罪者,照犯罪免發遣折柳例,加一等折,免其充 徒。係民人,仍令種地;係兵,交地方官,指給地耕種納糧。犯該軍、流者,除照例折責 外,仍留烏魯木齊照發來種地人犯,分給鄉,與種地兵丁一體種地納糧。倘犯該軍、流 者,復有滋事脱逃等情,柳號兩個月,改給烏魯木齊種地兵丁為奴。如换班绿旗兵丁犯該 徒罪者,不必發往内地,仍留烏魯木齊,不給口糧,在種地處效力,照應徒年限打算,滿日再 行發回。該軍、流罪者,仍照例按其應配軍、流地方配發。内地至貿易商民,犯該軍、流、 徒罪,俱解往内地,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84

一、新疆各城駐官員、兵丁跟役内,如有酗酒滋事者,即由彼處發往伊犁等處,給與 兵丁厄魯特為奴。如在回人各城内,即彼此易地,調發與回人等為奴。若發遣之後,仍不 俊改,即行正法。

條例/tiaoli 85

删除。 一、捕役蒙賊一二名至五名者,搶竊擬紋三次緩决以上者,私 鑄錢不及十千者,積 匪、猾賊為害地方者,俱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交地方官嚴行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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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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