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Qianlong sishiba nian 乾隆四十八年 | |
删除。 一、新疆改發内地人犯,仍照發新疆人犯例。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原例。 一、原例應發内地改發新疆人犯内,如三次犯竊計贓五十两以下至三十兩者;搶竊滿 贯,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積匪、猾賊並回民犯 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之刨參人犯在配脱逃者,俱仍照 原例所定地方發遣。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計分贓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 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竊贓 數多罪應滿流者,三次犯竊,計贓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 發,在配為匪脱逃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俱照各本例加等,改定地 方充發。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改發極邊、烟瘴充軍。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 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俱酌發駐防兵丁為奴。此等人犯,如有脱逃被獲,將該犯請旨,即行正法。 修改。 一、竊盜滿貫,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擬絞, 秋審緩决一次者,積 匪、猾賊並回民犯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姦婦抑媳 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至二次者,發遣雲貴、兩廣之刨參人 犯在配脱逃者,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者,俱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給與兵 丁為奴。其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三次犯竊,計贓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搶奪金刀傷人及折 傷下手為從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 開棺見屍為從者,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計分贓者,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竊盜臨 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脫逃者,俱 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酌撥種地、當差。以上各項人犯,如有老疾、殘廢及年逾五十不 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餘俱照例僉妻遣發。如起解在途,並到配之後,有脱逃及不 服拘管者,獲日請旨,即行正法。其寻常過犯,酌量嚴行懲治。 續纂。 一、凡内地民人,於新疆地方犯至軍、流之罪,如在烏魯木齊一帶者,即發往伊犂等 處;其在伊犁一帶者,即發往烏什、葉爾羌等處;而在烏什各城者,亦發往伊犂等處,並視其 情罪,量為酌定。輕者,發各處編管;重者,給額魯特及回人為奴。 一、凡新疆及内地遇有為奴之額魯特酗酒滋事,俱發往烟瘴地方,交與該管鎮協,在 兵丁内揀選力能管束之人,賞給為奴,嚴加約束。 一、賞給為奴人犯内,除例應賞給功臣之人外,其發往駐防各省者,俱賞給彼處官兵 為奴。其賞給將軍、副都統之處,永行停止。 一、各省邪敎為從之犯,罪應擬軍及照名例發遣者,俱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 軍。其雲貴、兩廣四省邪敎從犯,發往四川、福建二省安揷。此等人犯内,如有情節較重 者,各於到配後再加枷號六個月。所有奉天、吉林及伊犂、烏魯木齊各處,均停止編發。 一、發烏魯木齊等處効力贖罪人員,若原犯罪、流,因情節較重從重改發新疆者,十年 期滿,該將軍遵例奏聞,將該犯解交陝甘總督,查明該犯原籍,按五軍三流道里指定應配地 方,即轉解該省,交該督、撫酌量安揷。遇有恩赦,該督、撫再行遵旨,奏請釋回。至旗人犯該 軍、流,從重改發新疆之犯,十年期滿,該將軍遵例奏聞,將該犯解交刑部,按照該犯應得軍、流罪名, 照例分别折枷,滿日,鞭責釋放。 續纂。 一、奉天省應發黑龍江等處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數多寡定地、刺字,徑交盛京兵部發遣, 毋庸解赴在京刑部轉發。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