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歲貢生員起送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在家或中途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補貢。若丁爱及患病,勘明,仍補該年之責。如託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朧送補者,各治罪。

條例/tiaoli 2

原改條例。 一、歲貢生員册報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未經報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補貢。若丁愛及患病,勘明,仍補該年之責。如託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胧送補者,各治罪。

條例/tiaoli 3

原條例。 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例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者,俱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移所在官司,追戚問罪。若已受職,依律問以許假官死罪,賣者發邊衛充軍。其提調經該官吏朦朧起送者,各治罪。

條例/tiaoli 4

原條例。 一、生員有犯該發充軍者,原膳免追原米。若犯受臟、姦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事理重者,直隸、江南發充國子監腾夫;各布政使,充鄰近儒學腾夫、齋夫。滿日,原籍為民。康膳仍追鳳米。原撰;今生員犯罪應概革問罪者,俱照律例問擬,無發充膳夫等例,此條擬刪。

條例/tiaoli 5

原條例。 一、生員考試不語文理者,康勝十年以上,發附近;六年以上,發本處;增廣十年以上,發本處,俱充吏。六年以上,為民。未及六年者,量加决罰。生員争頁及越訴者,俱充吏。

條例/tiaoli 6

原改條例。 一、生員考試不語文理者,入學六年以上,黜退,未及六年者,發社。

條例/tiaoli 7

原條例。 一、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换文字、銀兩並越舍與人换寫文字者,择送法司問罪,仍號一個月,滿日,發為民。其旗軍、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擊者,旗軍調邊衛食糧差操,夫匠發邊外為民,官縱容者,罰俸一年,受財以枉法論。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其武場有犯懷换等弊,俱照此例擬斷。

條例/tiaoli 8

原改條例。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换文字、銀兩並越舍與人换寫文字者,送法司問罪,仍號一個月,满日,發為民。其夫匠、軍役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不舉察,轻獲者,發邊外為民。官縱容者,罰俸一年,受財以枉法論。其武場有犯懷换等弊,俱照此例擬断。

條例/tiaoli 9

原條例。 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换制師長,不守监规、學規者,問發充吏。换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條例/tiaoli 10

現行例。 一、順治十五年正月内奉上諭,諭禮部:“朝廷選舉人才,科目最重。必主考、同考官皆正直無私,而後真才始得。昨鄉試賄賂公行,情罪重大,已將李振邦、田等特置重辟,家產籍没。會試大典,尤當慎重。考試官、同考試官及天下舉人,若不洗滌肺腸,痛絕情弊,不重名器,不惜性命,仍敢交通囑託、賄買關節等弊,或被發覺,或被科、道官參,即將作弊人等,俱照李振邦、田耗等重行治罪,决不姑貸。爾部即刊刻榜文,通行嚴飾,使知联取士釐姦至意。特谕。”

條例/tiaoli 11

現行例。 一、凡本省現任官員子弟,臨期頂食兵糧、冒濫入場中式者,察出將保送出結文武各官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2

現行例。 一、凡學臣考試武生馬步箭技勇,滿洲、漢軍京衛武學考試之時,兵部將八旗副都統職名開列具题,恭候皇上欽點一員,會同順天學院考試。其順天府各州、縣及直隸各省考試之時,該督撫、提鎮將就近副將、參將、遊擊内選擇一員,會同學臣考試。奉天府考試武生時,令奉天將軍選擇滿洲固山大一員,會同奉天府府丞考試。各將武童内弓馬爛熟、技勇優長者,多行選取,學臣即將選取之人考試策論,擇其優者拔取入學,寧缺勿濫。其歲考武生,如有年老不能騎射者,即給以衣頂,不許仍留學中,歸於州、縣管轄。

條例/tiaoli 13

現行例。 一、丁船眾多,大衛、漕督秉公煉選清廉才幹之員,調補其才幹平常者,移調减少之帮。倘有不肖運弃鑽營,該督情濫調,或被旁人告發,或被科、道糾參,將該照寅緣例革職提問,將該督照情例降二級調用。如調補不得其人,以致沿途生事並抵通挂欠,亦將該督照濫委匪人例降一級調用。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