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jiu nian 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31

原例。 一、凡各部院衙門役滿書吏,籍隸大、宛二縣者,令該縣將年貌、住址、墳墓造冊申送都察院,令該城御史按冊確查。 其非實在大、宛籍貫者,一概逐回,倘潛畱京城,照年滿書役冒籍、冒名例,杖一百,勒令回籍。如有包攬招摇等弊,按律治罪。 其混行造之該縣知縣,不行查出之該城御史,交部議處。若因犯有事故,押逐回籍,行文本籍地方官嚴行管束。 如有仍來京者,將本籍地方官交部議處。其無業遊民曾經犯罪,亦令京城文武地方各官實力稽查,押逐回籍,交與該地方官嚴行管束。

條例/tiaoli 32

一、部院各衙門書吏,從前未經犯案,例應回籍者,潛匿京師,挐獲之日即遞回原籍。其從前犯事逃回原籍,今又私自來京, 雖未經犯案,即應查拏,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有再來犯案,罪止杖、笞者,仍從重照例枷責。所犯重於枷責者,照本犯應得之罪, 加一等治罪,仍回原籍,交地方官嚴行管束。其疎縱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3

修併。 一、凡各部院衙門書吏,籍隸大、宛二縣,有本籍可歸及籍隸各直省者,役滿後,限一個月領照,一個月回籍。仍行知原籍地方官, 將該吏到籍日期,申詳督、撫,咨報都察院查核。如有逾限不即起程,及出京後半年不呈報到籍者,該司坊官及原籍地方官, 分别具詳咨報吏部、都察院,將該吏職銜斥革。倘潛畱京師,獲日,俱杖一百,遞回原籍。如有包攬招摇等弊,按律治罪。 若從前未經犯案,役滿回籍後,復潛行來京者,獲日,斥革職銜,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遞回原籍,交保管束。 如從前犯有事故,押逐回籍後,私自來京者,雖未犯案,照前犯加一等治罪。其有來京犯案,罪止杖、笞者,仍從重照例責。 所犯重於枷責者,照本犯應得之罪,加一等治罪,仍遞回原籍,交地方官嚴行管束。司坊官失於覺察,或知情容畱,查出,交部議處。 疎縱之原籍地方官,一併叅處。至無籍遊民,曾經犯罪,亦令京城文武地方各官,實力稽查,押逐回籍,交與該地方官嚴行管束。

條例/tiaoli 34

原例。 一、凡在京各衙門書吏缺出,應募役充者,取具同鄉書吏保結。該衙門於十日内,照保結所開籍貫、住址、三代姓氏,咨行吏部, 轉行各省取具印、甘各結。順天限四十日;直隸、山東、河南、山西、奉天限三個月;江蘇、安徽、陝甘、湖南、湖北、浙江、江西限四個月; 雲貴、川廣、福建限六個月,咨送到部,准其著役。該地方官吏有勒索遲延等弊,分别處分治罪。本非大、宛二縣籍貫,揑稱土著之民, 地方官朦朧出結,該吏及承行吏典嚴加治罪,地方官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5

修改。一、凡在京各衙門書吏缺出,應募投充者,取其同鄉書吏保結,該衙門於十日内,照保結所開籍貫、住址、三代姓氏,咨行吏部, 轉行各省取具印、甘各結。順天限四十日;直隸、山東、河南、山西、奉天限三個月;江蘇、安徽、陝甘、湖南、湖北、浙江、江西限四個月; 雲贵、川廣、福建限六個月,咨送到部,准其著役。該地方官吏有勒索遲延等弊,分别議處治罪。其籍隸大、宛二縣民人,俱不准投充。 如本係大、宛籍貫揑稱他省土著之民,該管官濫准充當,地方官朦朧出結,該吏及監行保結之書吏,並承行吏典,分别斥革治罪。 該管及地方各官一併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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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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