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吏律 → Zhi zhi 職制 → Guanyuan furen guoxian 官員赴任過限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一、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該部所給文憑限稟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 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畱任。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 無故十日之 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减二等。亦畱任。其中途阻風、被盗、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 聽於所在官司告明給印信結狀,以備後日違限將結狀送官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 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原例。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勅、領憑,若無故遷延至半年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叅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改降别用。 修改。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勅、領憑,若無故遷延至半年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叅提,依違制律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交部議處。 删除。 一、凡官員領憑後,都察院轉行五城嚴查。如有藏住躲避不依限赴任者,即報部題叅。 原例。 一、外任漢軍官員,有陞轉來京及年老有病、降級革職應歸旗者,務於定限之内起程。照依各省遠近程途定限,大路有驛站者, 每日令行一站,僻路無驛站者,每日行五十里,自伊本任地方扣定起程到京日期,咨報該部、該旗。如有無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 或在别處居住而不進京,或本身進京而令家口在别處居住者,即令該地方官詳報督撫題叅,革職,交刑部治罪。已革職者,交刑部從重治罪。 如該地方官不行詳報,該督、撫不行題叅,經該部、該旗查出,或科道糾叅,將該地方官並督、撫照定例議處。至該員已經起程, 該地方官不行申報,或已申報而督、撫、提鎮不行咨明該部、該旗,以致逗遛生事者,一經發覺,亦照容畱之例議處。 修改。 一、外任漢軍官員,有陞轉來京及年老有病、降級革職歸旗者,務於定限之内起程。令該督、撫、提鎮照依各省遠近,大路有驛站者, 日行一站,僻路無驛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報該部、該旗。其中途阻風、被盗、患病、喪事不能前進, 仍照律聽其於所在官司給狀,以備照勘外,如有無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别處居住,或本身進京而令家口在别處居住者, 督、撫、提鎮題叅交部,均照違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詳報,督、撫、提鎮不行題叅,交部議處;或已經起程,地方官不行申報, 督、撫,提鎮不行咨明該部、該旗,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交部議處。其革職免罪人員,别無未清事件,亦遵照此例給咨, 催令回旗,免其沿途押解。 原例。 一、凡漢官革職離任者,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過五個月之限。京官一月内起程,該督、撫、五城司坊官將起程日期報部前, 知會原籍地方官,仍照旗員歸旗例,自本任地方起至伊原籍,照驛數、里數計算,扣定到籍日期。到籍之日,該督、撫將並無違限之處報部查核。 倘違限不即起程及逗遛中途,並違限一月以上者,都察院並該督、撫題叅。到日,照議處旗員例,將該員交刑部分别治罪。 該管官徇情容畱,及他省官員聽革職人員遨遊境内,或潛住京師,五城司坊官、專汎武官不行查出驅逐,俱照容畱旗員例議處。 其有冤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應赴本地方官具呈詳請,督撫給咨來京,事竣之日,都察院轉行五城司坊官,發回原籍,仍知會原籍地方官。 如借端畱滯,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畱者,亦照例議處。 修改。 一、漢官革職離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過五個月之限。該督、撫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會原籍地方官。倘違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 照舊官十日之内不離任所律治罪。該管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革職免罪人員,亦令按限起程,免其請咨押解。 其有寃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給咨來京,事竣之日,發回原籍。如借端畱滞,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畱,交部議處。 一、京官革職曾經問有罪名者,限一月内起程。五城司坊官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會原籍地方官。倘違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 五城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亦交部議處。 删除。 一、旗人歸旗,有逾限逗遛在外應行枷號者,按其逗遛年月之多寡,以為枷號之期。若逗遛一年,即枷號一年。倘另有生事犯法之處,從重歸結。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查,折責枷號俱有定限。以逗遛之久遠定號之日期,則逾限三月以外,似較軍、流重罪加嚴矣。且逾限逗遛已有定例,倘另有生事犯法,自應按照律例定議,不必另設例欵,無庸纂入。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