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一、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該部所給文憑限票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答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留任。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册完備,無故十日之 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减二等。亦留任。中途阻風、被盗、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告明給印信結狀,以備後日建限將結狀送官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共同保勘者,罪同。

條例/tiaoli 6

原例。 一、座除出外文職,已經領軸、領憑,若無故遷延至半年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改降别用。

條例/tiaoli 7

修改。 一、除出外文職,已經領刺、領憑,若無故遷延至半年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依建制律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潜住者,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8

删除。 一、凡官員領憑後,都察院轉行五城嚴查。如有藏住躲避不依限赴任者,即報部題參。

條例/tiaoli 9

原例。 一、外任漢軍官員,有座轉來京及年老有病、降級革職應歸旗者,務於定限之内起程。照依各省遠近程途定限,大路有驛站者,每日令行一站,僻路無驛站者,每日行五十里,自伊本任地方扣定起程到京日期,咨報該部、該旗。如有無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逼,或在别處居住而不進京,或本身進京而令家口在别處居住者,即令該地方官詳報督撫題參,革職,交刑部治罪。已革職者,交刑部從重治罪。如該地方官不行詳報,該督撫不行題參,經該部旗查出,或科道糾參,將該地方官並督撫照定例議處。至該員已經起程,該地方官不行申報,或已申報而督撫、提鎮不行咨明該部、該旗,以致逗遛生事者,一經發覺,亦照容留之例議處。

條例/tiaoli 10

修改。 一、外任漢軍官員,有座轉來京及年老有病、降級革職歸旗者,務於定限之内起程。令該督撫、提鎮照依各省遠近,大路有驛站者,日行一站,僻無驛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報該部、該旗。其中途阻風、被盗、患病、喪事不能前進,仍照律聽其於所在官司給狀,以備照勘外,如有無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别處居住,或本身進京而令家口在别處居住者,督撫、提鎮題參交部,均照建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詳報,督撫、提鎮不行題參,交部議處;或已經起程,地方官不行申報,督撫,提鎮不行咨明該部、該旗,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交部議處。其革職免罪人員,别無未清事件,亦遵照此例給咨,催令回旗,免其沿途押解。

條例/tiaoli 11

原例。 凡漢官革職離任者,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過五個月之限。京官一月内起程,該督撫、五城坊官將起程日期報部前,知會原籍地方官,仍照旗員歸旗例,自本任地方起至伊原籍,照驛數、里數計算,扣定到籍日期。到籍之日,該督撫將並無違限之處報部查核。倘違限不即起程及逗遛中途,並限一月以上者,都察院並該督撫題參。到日,照議處旗員例,將該員交刑部分别治罪。該管官情容留,及他省官員聽革職人員邀避境内,或潛管殉情或住京師,五城司坊官、專汛武官不行查出驅逐,俱照容留旗員例議處。其有冤抑欲赴都察院具呈中理者,應赴本地方官具呈詳請,督撫給咨來京,事竣之日,都察院轉行五城司坊官,發回原籍,仍知會原籍地方官。如借端留滯,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者,亦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2

修改。 一、漢官革職離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過五個月之限。該督撫將起程日期報部,並知會原籍地方官。倘違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舊官十日之内不離任所律治罪。該管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交部議處。革職免罪人員,亦令按限起程,免其請咨押解。其有冤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給咨來京,事發之日,發回原籍。如借端留滞,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情容留,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3

一、京官革職曾經問有罪名者,限一月内起程。五城司坊官將起租日期報部,並知會原籍地方官。倘違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查出,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4

删除。 一、旗人歸旗,有逾限逗逼在外應行號者,按其逗遛年月之多寡,以為柳號之期。若逗逼一年,即柳號一年。倘另有生事犯法之處,從重歸結。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查,折責號俱有定限。以逗逼之久遠定號之日期,則逾限三月以外,似較軍、流重罪加嚴矣。且逾限逗遛已有定例,倘另有生事犯法,自應按照律例定議,不必另設例款,無庸寡人。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