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Hunyin 婚姻 → Jusang jiaqu 居喪嫁娶 | |
原律。 一、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喪,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 若男子居父母喪而娶妾,妻居夫喪女居父母喪而嫁人為妾者,各减二等。 若命婦夫亡雖服滿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婦居喪嫁人者擬斷。追奪勅誥並離異。 知係居喪及命婦而共為婚姻者,主婚人各减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仍離異, 追財禮。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除承重孫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離異。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喪服滿,妻妾願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 女之期親强嫁者,减二等。其夫家之祖父母及期親强嫁之者,罪亦如之。婦人不坐,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 娶者,亦不坐,追還財禮。 續改律。 一、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喪,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 若男子居父母喪而娶妾,妻居夫喪女居父母妻而嫁人為妾者,各减二等。 若命婦夫亡雖服滿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婦居喪嫁人者擬斷。追奪勅誥並離異。 知係居喪及命婦而共為婚姻者,主婚人各减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仍離異, 追財禮。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除承重孫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離異。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喪服滿,妻妾果願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 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婦人及娶者,俱不坐。未成婚者,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追還財禮。 已成婚者,給與完聚,財禮入官。 原律。 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喪,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 若男子居父母喪而娶妾,妻居夫丧女居父母喪而嫁人為妾者,各减二等。 若命婦夫亡雖服满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婦居娶嫁人者擬斷。追奪勅誥並離異。 知係居喪及命婦而共為婚姻者,主婚人各减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仍離異, 追財禮。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除承重孫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離異。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喪服滿,妻妾果願守志,而女家之祖父母、 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婦人及娶者,俱不坐。未成婚者,追歸前夫之家, 聽從守志,追還財禮。已成婚者,給與完聚,財禮入官。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