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Hunyin 婚姻 → Jusang jiaqu 居喪嫁娶 →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 |
原例。 一、孀婦自願改嫁,而母家統聚强搶者,杖八十。其孀婦自願守志,而母家、夫家搶奪强嫁者,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 其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搶,照强娶律加三等。未成婚,婦女聽回守志;已成婚而婦女不願合者,聽。如孀婦不甘失節, 因而自盡者,照威逼例充發。其有因搶奪取去財物及殺傷人者,各照本律從重論 刑律。人命。威逼人致死。原例。 一、婦人夫亡,情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追埋葬銀兩,發近邊充軍。 修改。 一、孀婦自願改嫁,翁姑人等主婚受財,而母家統眾搶奪,杖八十。夫家並無例應主婚之人,母家主婚改嫁,而夫家疎遠親屬强搶者,罪亦如之。 其孀婦自願守志,母家、夫家搶奪强嫁,以致被污者,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杖八十;期親尊屬、尊長,杖七十,徒一年半; 大功以下尊屬,尊長,杖八十,徒二年;期親卑幼,杖一百、徒三年;大功以下卑幼,杖九十,徒二年半。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搶, 照强娶笞五十律,加三等,杖八十。未致被污者,父母、翁姑、親屬、娶主,各减一等,婦女均聽回守志。如婦女自願完聚者,照律聽其完聚, 財禮入官。親屬照律分别擬杖。若孀婦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不論已未被污,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杖一百,徒三年; 期親尊屬、尊長,杖一百,流二千里;功服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缌麻杖一百,流三千里;缌麻卑幼,發邊遠充軍;功服,發極邊充軍; 期親,擬絞監候。娶主知情同搶,致令自盡者,以為從論,各减親屬罪一等。若婦女自願完聚,復因他故自盡者,仍按服制, 照律科以强嫁之罪,不在此例。若婦人情願守志,别無主婚之人,如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令自盡者,發近邊充軍, 仍追埋葬銀兩。其有因搶奪而取去財物及殺傷人者,各照本律,從其重者論。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