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到部者,問革,發原籍為民。 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者,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贓治 罪;若已受贓,比依詐假官律,處斬;實者,發邊衛充軍,經該官吏朦胧起送,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改條例。 一、凡 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者,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 贓治罪; 若已受贓,比依詐假官律,處斬;賣者,發邊衛充軍;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並有禁 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嘱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 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 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 受理,觀望、 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此實犯死罪,係詐冒、假勢凌虐,故殺、鬬殺、私鹽、 拒捕之類。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横鄉杖,生事害民,强佔田土、房屋,招集流移 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挐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續增現行例。 一、凡各省、各營有不食錢糧冒充營兵,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害地方者,該地 方官審明,分别首、從,照光棍例治罪;若係食糧兵丁,亦照此例治罪。如該管專汛官不嚴 行稽查,兼辖、統轄官不轉報,提鎮不題叅,俱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地方文武知情不報, 該管道、府不轉報,督撫不題叅,亦俱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該督、撫、提鎮,每年仍具有 無此等之人印結,於年終保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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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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