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zha wei 詐偽 → zha jiaguan 詐假官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偽造憑劄,詐為假官,及為偽劄,或將有故官員文憑,而假與入官者,斬監候。其知情受假 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須有劄付、文憑方坐,但憑劄皆係與者所造,故减等。不知者,不坐。 若無官而不曾假造憑劄,但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見任官員姓 名有所求為者,杖一百,徒三年。以上三項,總重有所為求。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家人、 總領,於按臨部内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從者,各减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贓,各主者,以 一主為重。准竊盜免刺,從重論。贓輕,以詐科罪。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 不知 者,不坐。 移改。 一、凡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並有禁 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 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如詐冒,假勢凌虐,故殺、門殺,私鹽、拒捕之類。 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若 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舉奏者,各治以罪。 條例。 一、吏部議覆河道總督齊蘇勒具題監生火政升等假冒州同一案,奉旨:監生火政升、 陳琦假冒州同職銜,効力河工,希圖補用,今經敗露,該部引無官而並稱有官,有所求為之 例,將火政升、陳琦擬以杖、徒,援赦寬免具題。夫大小官職,皆國家名器。所關假冒之人,欺君罔上,盜竊名器,其罪較十惡不赦者,亦不為輕,理應不准援赦。况此等之人若侥倖得 官,是其出身先已不正,何以為地方百姓之表率;且狡詐性成,罔知信義,必至於貪贓壞法、 無所不為,其弊不可枚舉。若但擬以杖、徒,不足示懲,火政升、陳琦着發邊衛充軍,不准援 赦。向後,除偽造憑劄詐為假官等情,仍照定例應外,其有假冒官職者,俱照火政升、陳 琦之例充發,不准援赦,永遠遵行。目今見在各省官員離職内,若有假冒頂替之人,着本人 自行出首,朕開恩免其治罪,但令革退回籍。倘仍復戀職,潛藏不遵旨出首,將來或被糾 叅,或被告發,則於邊衛充軍之外,加等治罪。着通行直省督、撫遍諭所屬官員人等知之, 餘依議。 修改。 一、凡假冒官職者,發邊衛充軍,不准援赦。如雜職内有假冒頂替之人,自行出首者, 革退回籍,免其治罪。 條例。 一、凡買他人起送赴考、赴選之公文頂名赴部者,發邊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 贓治罪;若已受贓,比依詐假官律,處斬;賣者,發邊衛充軍;若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 以罪。 一、凡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家、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並有禁 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嘱託公事,販賣制錢、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 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個月, 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 受理,觀望、 逢迎不即問舉奏者,各治以罪。此實犯死罪,係詐冒,假勢凌虐,故殺、鬥殺,私鹽、 拒捕之類。 原例。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横鄉杖,生事害民,强佔田土、房屋,招集流移 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挐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個月,發落。 凡各省、各營有不食錢糧假冒營兵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害地方者,該地方官審實, 分别首、從,照光棍例治罪;若係食糧兵丁,亦照此例治罪。如該管專汛官不服行稽 查,兼轄、統轄官不轉報,提鎮不題叅,俱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地方文職知情不報,該管 道、府不轉報,督、撫不題叅,俱交該部,分别議處。該督、撫、提鎮,每年仍具有無此等之人 印結,於年底保奏。 修改。 一、凡各省、各營食糧兵丁,並有不食錢糧假冒營兵生事援民,及合夥制官司擾害 地方者,該地方官審明,分别首、從,各照律例定擬;如該管文武各官不行稽查、轉報,督、 撫,提鎮不題叅,俱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