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俱改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 為從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有脱逃被獲,俱請旨即行正法。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 次以外,番有贓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情者,照竊盗三犯律,擬絞監候。如有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與開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近充軍;二次者,實發 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下,俱改發伊犁等處,酌撥當差。如有脱逃被獲,在配所用重 枷枷號三個月,杖責管束。若為從開棺三次,及至三次以外,審有贓證次數,確據事主告發實 情者,照竊盜三犯律,擬絞監候。其發塚見棺,鋸縫鑿孔,抽取衣物、首飾,並非顯露屍身 者,發近邊充軍;為從,减一等。如有糾眾發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强盗得財律,不分 首、從,皆斬。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毆、故殺人案内兇犯,起意埋葬滅跡,其聽從擡埋之人,如審係在場帮毆有傷, 律應滿杖者,照棄屍不失律,擬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擡埋者,照里 長、地鄰棄屍為首律,杖六十,徒一年。若受雇擡埋,並不知情,及因格捕姦盜致死,例不抵 命之人,因而私埋等案,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輒移藏律,擬杖。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毆、故殺人案内兇犯,起意殘毁死屍,及棄屍水中,其聽從擡棄之人,無論在場 有無傷人,俱照棄屍為從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埋屍滅跡,其聽從擡埋之人,審係在場帮 毆有傷,律應滿杖者,亦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擡埋者,照里長、地鄰 棄屍律,杖六十,徒一年。如案内餘人起意毁棄,及埋屍滅跡,仍照棄屍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失屍者,各减一等。若受雇擡埋,並不知情,及因格捕姦盜致死例不抵命之人,因而私埋 等案,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輒移藏律,杖八十。不失屍者,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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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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