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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susong 訴訟 → jun min yuehui cisong 軍民約會詞訟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凡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驗歸問。若姦盜、詐偽、户婚、田土、鬥毆與民 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占恡不發,首 領、官吏,以違令論。各笞五十。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 亦如之。 條例。 一、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提鎮、副叅、遊守等官接受,會同有司追問外, 其餘不許濫受。凡户婚、田土、鬥毆、人命一應詞訟,悉赴該管衙門告理。軍衛、有司,不係 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一、緝捕官役,惟於京城内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 外事情,俱不干預。 删除。 一、凡民人串通旗人代訟、投詞,違例控告旗民,俱從重治罪。旗人控告民人,提審 時,旗人故意勒掯推諉,不到官者,所告之事立案不行,仍將原告照誣告律治罪。 原例。 一、凡旗人謀、故、鬥殺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會同理事同知審擬外,其有自盡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審理。如果情罪已明,供證已確,免其解犯,仍由同知衙門核轉。倘恃旗狡 赖,不吐實供,將案内無辜牽連人等,先行摘釋,止將要犯解赴同知衙門審明。如該同知事 外苛駁,借應質名色,濫差提擾,該上司立即題叅。 一、凡各省理事廳員,除旗人犯命盗重案,仍照例會同州、縣審理外,其一切田土,户 婚、債務細事,赴本州、縣呈控審理。曲在民人,照常發落;曲在旗人,鐐供加看,將案内要 犯審解該廳發落。至控告在官人犯,不論原、被,經州、縣兩次拘傅,别無他故抗不到 案者,將情虚逃避之犯,嚴拿治罪。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一、各處理事同知遇有逃人案件,並旗人與民人争角等事,俱行審理,不必與旗員 會審。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 一、川省瀘州土、流接壤地方,倘有詞訟,照軍民約會之例,令該州同與該土司公同 核報。 此條係雍正八年定例。 删除。 一、八旗兵丁、閒散家人等有應擬笞、杖罪者,該管章京即照例回堂完結。其主僕相 争,控争家產,隱匿入官物件;長幼尊卑彼此相争,及賭博,訛詐、 擅用禁物、容畱販賣來厯 不明之人等事,俱有該旗審明,照例完結。引内若有刑訊事件, 會同刑部司官動刑審訊。 俟完結之日,行文都察院查核。若有不符之處,即行叅奏。如有情重不能即刻完結者,會 同該部審擬完結。若關係人命、盗案,及持金刃傷人、干連民人等事,交該部完結。關係别 旗之事,會同該旗完結。 此條係雍正十一年定例。查:八旗兵丁、家人等所犯笞、杖輕罪,向由該旗完結。至 八旗會同刑部審擬一款,業經停止,其命、盗等事,已於雍正十三年定例,再交刑部完結,毋庸 纂入。 一、八旗案件具交刑部辦理,該旗有應叅奏者,仍行叅奏。 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