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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Zeidao shiba 賊盜十八 → Fazhong yi 發塚一 → tiaoli 條例 → Li 10 | |
發掘常人墳冢。開棺見屍、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無論次數。俱擬絞監候。 其發冢見棺。鋸縫鑿孔。抽取衣飾。尚未顯露屍身。為首、擬絞立決。為從、俱擬絞監候。 發冢開棺見屍為從。幫同下手開棺者。不論次數。秋審俱入情實。在外瞭望一二次者。入於 緩決。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入於情實。其發冢見棺。鋸縫鑿孔為從。幫同鑿棺鋸棺。三次及 三次以上者。入於情實。一二次者入於緩決。在外瞭望。六次者。入於情實。一次至五次者。 入於緩決。至發掘常人墳冢。見棺槨為首者。改發近邊充軍。年在五十以上。發附近充軍。 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 [謹案此條同治四年改定。光緒十二年。復將為從罪名。改為開棺見 屍為從。無論是否幫同下手。在外瞭望。均入於秋審情實。鋸縫鑿孔為從。但經幫同鑿鋸。 不論次數。並在外瞭望已至三次以上者。俱入情實。其瞭望僅止一二次者。入於緩決。]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