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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345 | Gaozhuang bu shouli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雖不失事。杖一百徒三年。 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 作亂。或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官坐斬。監候。若告惡逆。如 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之類。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盜不受理者。杖八十。 毆婚姻 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財者。計贓以枉法罪與不受 理罪從重論。若詞訟原告被論即被告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本管官司告理歸結。其各 該官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財。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如上所告事情輕重。及受財枉法從 重論。若各部院督撫監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雖 陳告而本宗公事未結絕者。並聽部院等官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句銷。 若有遲錯。而部院等官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輕者。依官文書稽程十日以上吏 與笞四十。重者依不與果決以致耽誤公事者杖八十。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 宗公事己絕。理斷不當。稱訴冤枉者。各部院等衙門即便句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 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若本管衙門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並上司批發。須要就 本衙門歸結。不得轉行批委。致有冤枉擾害。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如所言公事 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決放者同罪。未決放減等。徒流罪抵徒 流。 [謹案各部院下督撫二字。雍正三年增定。]

tiaoli 條例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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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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