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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li 條例

條例/tiaoli 1

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 盜賊人命、及貪贓壞法等重情、照舊受理外。其一應戶婚田土、以及 毆等細事。一概不准 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內受理細事者。該督撫指名題 。

條例/tiaoli 2

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盜賊 人命、及貪贓壞法等重情。並姦牙鋪戶騙劫客貨、查有確據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應戶婚 田土等細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後。方許聽斷。若農忙期內受理細事者。該督 撫指名題 。

條例/tiaoli 3

各省州縣及有刑名之廳 等官。將每月自理事件。作何審斷。與准理拘提完結之月日。逐件登記。按月造冊。申送該府道司督撫查考。其有隱漏裝飾。按其干犯。 別其輕重。輕則記過。重則題 。如該地方官自理詞訟。有任意 延使民朝夕聽候。以致廢 時失業。牽連無辜。小事累及婦女。甚至賣妻鬻子者。該管上司即行題 。若上司徇庇不 。 或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糾 。將該管各上司、一 交與該部從重議處。

條例/tiaoli 4

州縣自行審理一切戶婚田土等項。照在京衙門按月註銷之例。設立循環簿。將一月內 事件填註簿內。開明己未結緣由。其有應行展限及覆審者。亦即於冊內註明。於每月底送該 管知府直隸州知州查覈。循環輪流註銷。其有逾限不結蒙混遺漏者。詳報督撫咨 。各照例 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5

各府州縣。審理徒流笞杖人犯。除應行關提質訊者。務申詳該上司批准照例展 限外。如無關提應質人犯。該州縣俱遵照定限完結。儻敢陽奉陰違。或經發覺。或經該上司 指 。將承問官交部照例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6

凡地方官於農忙停訟期內。遇有墳山地土等項。及自理案件。事關緊要。或證佐人等。現非務農。俱仍勘斷。

條例/tiaoli 7

州縣審理詞訟。遇有兩造俱屬農民。關繫丈量踏勘有妨 耕作者。如在農忙期內。准其詳明上司照例展限。至八月再行審斷。若查勘水利界址等事。 現涉爭訟。清理稍遲。必致有妨農務者。即令各州縣親赴該處審斷速結。總不得票拘至城。 或致守候病農。其餘一切呈訴無妨農業之事。照常辦理。不准停止。仍令該管巡道嚴加督察。 查覈申報。如州縣將應行審結之事。藉稱停訟稽延者。照例據實 處。經管道府如不實力查 報。該督撫一 嚴 議處。

條例/tiaoli 8

州縣自行審理及一切戶婚田土事件。宜責成該管巡道巡歷所至。即提該州縣詞 訟號簿。逐一稽覈。如有未完。勒限催審。一面開單移司報院。仍令該州縣將某人告某人某事。於某日審結。造冊報銷。如有遲延。即行揭 。其有關繫積賊刁棍衙蠹及胥役弊匿等情。 即令巡道親提究治。知府直隸州自理詞訟、亦如之。如巡道奉行不力。或任意操縱。顛倒是 非者。該督撫亦即據實察 。分別議處。

條例/tiaoli 9

州縣詞訟。凡遇隆冬 暮。俱隨 時審理。不得照農忙之例、停訟展限。該管巡道嚴加察覈。違者、照例揭 。

條例/tiaoli 10

卑幼擅殺期功尊長。及屬下人殺傷本管官。並妻妾謀死 親夫。奴婢毆故殺家長等案。俱情罪重大。應令承審官於人犯到案之日。上緊鞫訊明確。具 詳上司審題。不得恃有例限。致稽時日。其孕婦有犯。仍照新例行。

條例/tiaoli 11

巡道查覈州縣詞訟號簿。如有告到未完之案。號簿未經造入。即係 州縣匿不造入。任意遷延不結。先提書吏責處。並將州縣揭報。督撫分別嚴 。其有事雖審 結。所告斷理不公。該道覈其情節可疑者。立提案卷查覈改正。如審斷己屬公平。刁民誣捏 反告者。亦即予究懲。

條例/tiaoli 12

民閒詞訟細事。如田畝之界址溝洫。 親屬之遠近親疏。許令鄉保查明呈報。該州縣官務即親加剖斷。不得批令鄉保處理完結。如 有不經親審。批發結案者。該管上司即行查 。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3

刑部除呈請贖罪留養外省題咨到部。及現審在部有案 者。俱據呈辦理外。其餘一切並無原案詞訟。均應由都察院五城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及各旗 營接收。分別奏咨。送部審辦。概不由刑部接收呈詞。至錢債細事。爭控地畝。並無罪名可 擬各案。仍照例聽城坊及地方有司自行審斷。毋得概行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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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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