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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SLXB → 目錄 | Content → 刑律 Xinglü → Susong san 訴訟三 → Gaozhuang bu shouli 告狀不受理 → 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 |
1668覆准。上司官批審事件。查案內係何處人。即交該地方官確審申 詳。毋得改批別地方。以滋遲延 累。 1681覆准。凡有司自四月以後。有受理細事。通 賄起滅。及違例用大枷夾棍追比錢糧慘斃人命者。該督撫嚴查 究。若督撫徇情不 。受害 之人首告。及別有發覺者。一 議處。 1683議准。督撫等官審察事件。原批某衙門者。 即於某衙門完結。如情事未明。即詳指批駮。儻仍蒙混。即將承問官題 。方委別官審理。 若督撫等官將已明應結之事。故生枝節。屢行批駮。遲延不結者。從重議處。 1715議准。凡具題大案。府司審時。如有別情。將情由寫入本內。若無別情。但註府司供看與州縣無異一語。其送部揭帖。仍將府司所審口供看語、送部查覈。 1723議准。嗣後如有不逞之徒。歃血結盟。轉相結連土豪市棍衙役兵丁。為害良民。據鄰佑鄉保首告。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緝拏。或至 起為盜。將督撫地方文武各官、據實題 。革職從重治罪。其平時失察。首告之後不自隱諱。即能擒獲之地方官。免其議處。至鄉 保鄰佑知情不行首告者。亦從重治罪。如旁人確知。據實首告者。該地方官從重給賞。藉端 妄告者。照誣告律、治罪。 1736奏准。查准理詞狀。其閒積弊。難以枚舉。而最甚者 有三。如收一狀詞。應駮應審。原可三兩日即發者。竟有沈閣不批。以致赴告之人守候累月。 毫無音信。名曰內銷。其弊一也。批准一狀。出票差役拘審。謂之原差。數日後又差一役。 謂之催差。仍未拘齊。再差一役。名曰喚差。一紙狀詞。三次差役。無論審理與否。而先受 擾累不堪。其弊二也。更有准一狀詞。已經出牌限審。及人犯拘齊。又行改期。以致原被詞 證。守候 累。差役乘隙嚇詐。無所不至。自知日久更難推諉。轉批佐貳雜職。名曰堂詞。於是曲直不辨。是非不分。徇情通賄。完結了事。 其弊三也。此等積弊。為害不淺。自應即時剔除。今查定例內。各省州縣及有刑名之廳 等 官。將每月自理事件作何審斷。與准理拘提完結之月日。逐件登記。按月造冊。申送該府道 司督撫查考等語。近見各省地方。凡遇自理詞訟。並不申報上司。而該管上司亦無從稽察。 嗣後州縣等官接收呈詞。除命盜等重情立即訊究詳報外。其餘一切呈詞。統於五日內悉行批 發。不得任意遲滯。以及沈閣內銷。其准理事件。每事止許一差。限日拘齊。隨到隨審。不 得輾轉改期。致滋 累。至轉批佐雜。久經飭禁。應令各該上司留心稽察。如各州縣自理事 件。沈閣日久。及轉批改委者。嚴行查 。 1739議准。嗣後凡有民閒遠年錢債細事。與侵騙客本者有閒。於停訟之時。仍照例 不准受理外。其實係姦牙鋪戶。騙劫客貨資本者。地方官受詞。確查有據。許其控追比給。 以恤遠人而懲姦騙。 1746議准。直省問刑各衙門。凡已經題咨之案。本人訴稱冤枉。及親屬代訴者。俱細查原案。如明白開具所控情事。覈之原審供招。及所送招冊翻異懸殊者。 或詳細句問。或咨行該省細加研訊。如果係從前鍛鍊誣服者。立即平情改正。分別題咨。將 原問官分別議處。若上司徇庇原問官。及瞻顧從前錯誤。不為准理。或審出冤誣實情。仍復 草率歸結。別經發覺。照例以故入人罪論。但人情偽詐百出。容有希圖脫罪。即捏開所誣情 事。與原審供招盡行翻異者。而訟師乘閒教唆主使。或恐嚇以取財。或藉端以報怨。有司不 善體會。轉於萬無可疑之案。牽連句問。 累稽延。使死者銜冤。生者狡脫。而豪胥猾吏。 又因緣為姦。害有不可勝言者。是原恐一夫之或冤。而轉使無辜者之 受冤也。應令內外問 刑衙門悉心詳酌。不得以案經議結。概行批駮。亦不得濫准滋累。其已經准理呈詞。如審係 捏訴。務照誣告律治罪。不可毫為姑縱以啟刁風。 1757諭。州縣為親民之官。凡遇詞訟。自應隨時受理。為之剖斷曲直。分別完結。使良懦不致冤 累。而刁健之徒。亦可知所儆戒。定例每年四月至七月農忙停訟。至於隆冬 暮。正值農隙。並無停訟之例。乃外省州縣。多於仲冬以後。亦懸牌停訟。不收呈詞。 是通計一年內理事日甚少。在民 事 之區。尚恐不能釋其爭端。若江浙等省訟獄繁多。必 至事益壅積。且日久弊生。事外生事。或至釀成人命重案。此豈息事安民之道。嗣後除農忙 停訟外。不得再沿隆冬停訟之陋習。應准理者即行准理。應完結者即行完結。以免稽滯。至 各省巡道。原有督查訟案之責。分巡所至。並宜嚴行察覈。不得視為具文。務期政平訟理。 案牘肅清。以副整飭地方吏治之意。又諭。三法司議覆吳達善審擬吳得受扎傷家長吳映身死一案。該犯以奴僕故殺家長。不法已極。 一經審實。即應請旨正法。庶足以儆兇頑而彰國憲。乃必俟病痊起限。遷延半載有餘。始行 具題。致該犯得以苟延時日。設令畏罪自戕。轉得倖逃法網。何以使兇惡之徒。觸目儆心。 動色相戒耶。向來如卑幼擅殺期親尊長。屬下人扎傷本管官。此等重案。內外問刑衙門。往 往辦理遲延。屢經嚴飭。猶然積習未化。殊非辟以止辟之意。嗣後凡有似此情罪重大之犯。 審訊明確。即行具題正法。不得藉詞延緩。其犯罪之孕婦。不在此例。 1764年議准。查律載督撫按察使及分司處詞訟。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 又理斷不當。稱訴冤枉者。各衙門即行句問。若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 等語。是民閒詞訟。州縣聽斷未平。赴愬上司。律內原定有各該上司句問。不得仍發原問官 收問之條。惟是外省積習相沿。每有上司收准呈詞。仍批本州縣自行審詳。即別委他員。亦 令原問官會審。在賢明之員。尚能虛衷剖斷。果有不合。自必據實改正。其不肖之員。偏執 己見。曲護前非。而委問之員。瞻顧同寅。模棱徇隱。不惟冤抑莫申。且轉增誣告之罪。即 使情真罪當。而屢折於原質之庭。重科於會鞫之地。實不足以服其心。又 健訟者流。藉口 本官不肯自翻己案。捏款越訴。屢訐不休。殊非清理庶獄之道。查死罪及軍流徒罪等事。例 由州縣審明招解府司逐一親訊明確。分別咨題完結。其中設有冤抑。原可隨招申訴。解審之 時。就近推勘虛實。駮飭定擬。惟民閒戶婚田土罪止杖枷之案。及胥吏蠹役藉端訛詐等情。 州縣不為受理。或審斷不平。赴上司控告。在督撫藩臬駐紮省城。所屬州縣。道里遠近不同。人犯多寡不一。若概令親提。未 免往返 累。嗣後民閒詞訟。州縣審斷之後。復赴督撫藩臬等衙門具控者。即飭令各本管道 府。按其事之輕重。或親行集訊。或委員另審。將審擬情由。詳明該上司察覈。其中稍有疑 義。該上司即親行提審。如赴道府衙門呈訴者。即行親審。遇有冤抑者。即為昭雪。如有檢 驗查勘等事。即遴委賢員。不得仍會同原問官辦理。儻有故違成例。仍發原問官收問。或仍 令會審者。即行論罪如律。其所委之員。若有瞻徇聽囑等弊。亦即題 律擬。至刁健之徒。本無冤抑。或因負罪受懲。掩飾己非。捏款誣控。或因 毆婚姻田宅等事。不赴本管官控理。 輒赴上司衙門架詞妄控者。仍各按律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