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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7

州縣審理詞訟。遇有兩造俱屬農民。關繫丈量踏勘有妨 耕作者。如在農忙期內。准其詳明上司照例展限。至八月再行審斷。若查勘水利界址等事。 現涉爭訟。清理稍遲。必致有妨農務者。即令各州縣親赴該處審斷速結。總不得票拘至城。 或致守候病農。其餘一切呈訴無妨農業之事。照常辦理。不准停止。仍令該管巡道嚴加督察。 查覈申報。如州縣將應行審結之事。藉稱停訟稽延者。照例據實 處。經管道府如不實力查 報。該督撫一 嚴 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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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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