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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7諭。州縣為親民之官。凡遇詞訟。自應隨時受理。為之剖斷曲直。分別完結。使良懦不致冤 累。而刁健之徒。亦可知所儆戒。定例每年四月至七月農忙停訟。至於隆冬 暮。正值農隙。並無停訟之例。乃外省州縣。多於仲冬以後。亦懸牌停訟。不收呈詞。 是通計一年內理事日甚少。在民 事 之區。尚恐不能釋其爭端。若江浙等省訟獄繁多。必 至事益壅積。且日久弊生。事外生事。或至釀成人命重案。此豈息事安民之道。嗣後除農忙 停訟外。不得再沿隆冬停訟之陋習。應准理者即行准理。應完結者即行完結。以免稽滯。至 各省巡道。原有督查訟案之責。分巡所至。並宜嚴行察覈。不得視為具文。務期政平訟理。 案牘肅清。以副整飭地方吏治之意。又諭。三法司議覆吳達善審擬吳得受扎傷家長吳映身死一案。該犯以奴僕故殺家長。不法已極。 一經審實。即應請旨正法。庶足以儆兇頑而彰國憲。乃必俟病痊起限。遷延半載有餘。始行 具題。致該犯得以苟延時日。設令畏罪自戕。轉得倖逃法網。何以使兇惡之徒。觸目儆心。 動色相戒耶。向來如卑幼擅殺期親尊長。屬下人扎傷本管官。此等重案。內外問刑衙門。往 往辦理遲延。屢經嚴飭。猶然積習未化。殊非辟以止辟之意。嗣後凡有似此情罪重大之犯。 審訊明確。即行具題正法。不得藉詞延緩。其犯罪之孕婦。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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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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