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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年議准。查律載督撫按察使及分司處詞訟。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 又理斷不當。稱訴冤枉者。各衙門即行句問。若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 等語。是民閒詞訟。州縣聽斷未平。赴愬上司。律內原定有各該上司句問。不得仍發原問官 收問之條。惟是外省積習相沿。每有上司收准呈詞。仍批本州縣自行審詳。即別委他員。亦 令原問官會審。在賢明之員。尚能虛衷剖斷。果有不合。自必據實改正。其不肖之員。偏執 己見。曲護前非。而委問之員。瞻顧同寅。模棱徇隱。不惟冤抑莫申。且轉增誣告之罪。即 使情真罪當。而屢折於原質之庭。重科於會鞫之地。實不足以服其心。又 健訟者流。藉口 本官不肯自翻己案。捏款越訴。屢訐不休。殊非清理庶獄之道。查死罪及軍流徒罪等事。例 由州縣審明招解府司逐一親訊明確。分別咨題完結。其中設有冤抑。原可隨招申訴。解審之 時。就近推勘虛實。駮飭定擬。惟民閒戶婚田土罪止杖枷之案。及胥吏蠹役藉端訛詐等情。 州縣不為受理。或審斷不平。赴上司控告。在督撫藩臬駐紮省城。所屬州縣。道里遠近不同。人犯多寡不一。若概令親提。未 免往返 累。嗣後民閒詞訟。州縣審斷之後。復赴督撫藩臬等衙門具控者。即飭令各本管道 府。按其事之輕重。或親行集訊。或委員另審。將審擬情由。詳明該上司察覈。其中稍有疑 義。該上司即親行提審。如赴道府衙門呈訴者。即行親審。遇有冤抑者。即為昭雪。如有檢 驗查勘等事。即遴委賢員。不得仍會同原問官辦理。儻有故違成例。仍發原問官收問。或仍 令會審者。即行論罪如律。其所委之員。若有瞻徇聽囑等弊。亦即題 律擬。至刁健之徒。本無冤抑。或因負罪受懲。掩飾己非。捏款誣控。或因 毆婚姻田宅等事。不赴本管官控理。 輒赴上司衙門架詞妄控者。仍各按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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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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