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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ian shili 歷年事例

1651諭。凡被 官審問涉虛。係道府廳開報不實者。察究原開報官。係承問官私出脫者。察究原 承問官。若督撫巡按不先行 究。經部院舉奏。即以不職論。

1670題准。凡承審官將應擬斬絞人犯。錯擬凌遲者。降一級調用。司道督撫罰 俸一年。將軍流等罪錯擬凌遲者。降四級調用。司道降二級。督撫降一級調用。將軍、流等 罪錯擬斬絞者。降三級調用。司道降二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將徒杖笞罪錯擬軍流者。 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月。其或應絞擬斬。應流擬軍。應笞杖擬徒者。該 部即令改正。免其處分。如錯擬人犯已決者。承問官革職。司道降四級調用。督撫降三級調 用。將無干之人擬決者。亦照此處分。如經審各官曾經定罪者。一概處分。若承問官將應凌遲人犯。錯擬斬絞者。降一級調 用。司道督撫亦均罰俸一年。將凌遲人犯。錯擬軍流者。降二級調用。司道降一級調用。督 撫降一級留任。將應斬絞人犯。錯擬軍流者。降一級調用。司道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月。 將軍流等犯。錯擬徒杖笞罪者。罰俸一年。司道罰俸六月。督撫罰俸三月。將有罪人犯。不 行擬罪者。照罪犯輕重處分。其或應斬擬絞。應軍擬流。應徒擬笞杖者。亦聽該部行令改正。 免其處分。又題准。凡官員承問婪贓人犯。將原 贓銀。不行審出。及數少者。降三級調用。轉詳之司道。降二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如係督撫查出題 者。該督撫免議。若將 審出贓銀私行改刪者、革職。

1679議准。凡大小衙門問刑各官。有改造口供。故行出入 者、革職。擬以死罪已決者、抵死。草率結案。枉坐人罪者、革職。

1683議准。凡督撫糾 貪贓官員。不將實贓實數。確註究 。及究 後。不據 實審明者議處。至承問官將贓銀輾轉脫卸。或挪移赦前 赦後。及故意遲延。以待熱審減等等弊。俱照定例議處。又議准。承問官將 款不行詳 審。以輕贓掩飾重罪。及將實贓脫卸衙役者。照原贓不行審出例、議處。

1685議准。 凡強盜重案。關繫人命者。督撫務應親審。如有不肖官員。圖脫己罪。誣陷良民者。照律例 從重治罪。督撫免議。如督撫不行審明。別經發覺者。一 議處。

1686諭。刑曹民命攸關。國典所繫。必以中正之心。行平恕之道。使法蔽其辜。毋縱毋枉。豪強 有力兇頑不逞之徒。無苟免於刑憲。貧賤孤 孱弱無知之輩。必務得其實情。凡有可矜疑。 罪未允協者。皆駮令覆審。其各體朕懷。殫竭心慮。矢慎矢明。以副慎刑之意。

1697議准。承審各官。一應供招。不許擅自刪改。初取之供。亦須詳載揭帖。 若承問官增減原供。臬司依樣轉詳者。該督撫嚴行題 。照例議處。若督撫蒙混具題者。一 嚴加議處。

1740議准。上司偏私混駮。為屬員者。自應詳悉稟覆。儻固執不回。如 係知府混駮。應訴之兩司。兩司混駮。應訴之兩院。斷無原讞情罪。與律例 合。而知府院司。遂無一明晰。 為批駮者。 例內鈔錄卷宗。直揭三法司。是啟屬員陵上之漸。此風亦不可長。 混駮之上司。據例不過 交部議處。為屬員者。安敢以一事之批駮。擅揭部科。致通省之上司。盡成嫌隙。徒設例款。 於事無益。應即刪除。

1773議奏。部駮改擬案件。如有將凌遲斬絞立決重案。錯擬徒 杖罪名。經部駮覆審改正者。將承問官照斬絞人犯未經審出實情例、降一級調用。不能駮飭 審實各上司。亦照例議處。奉旨。嗣後遵駮改正之案。督撫臬司道員。仍照舊辦理外。其承審之州縣。覈轉之知府。於凌 遲斬絞立決重案。擬罪失之過輕者。俱應照例實降。若監候以下罪名錯誤。有議應降調離任 者。俱著該督撫出具考語。送部引見。候朕酌量降旨。著為令。   

1776諭。據御史李廷欽奏已革英山縣知縣倪存謨於僧廣明因姦致死杜得正一案。不能審出實情。 反將屍子杜如意 加嚴訊。以致畏刑誣服。幾成冤獄。僅予革職。實乃罪浮於律。請嗣後凡 大逆極刑。並決不待時之案。如有任情顛倒。率意刑招之員。除嚴行 革外。即照誣告人死罪而未決定擬等語。所 奏亦是。地方官承審命案。其故入人死罪而已決者。即以其罪罪之。所以儆酷吏而重民命。 定例不為不嚴。惟枉坐人罪。經上司審明改正者。向因囚尚未決。止照草率定案例 革。但 遇事關逆倫重案。如此案屍子畏刑誣服。即應寸磔。若非該撫等審出實情。另行定擬。幾至 沈冤莫雪。自非尋常無心失入人罪可比。僅予革職。實不足蔽辜。但所冤之人。究未決訖。 其應如何酌定條例之處。著該部詳議具奏。又諭。閔鶚元審擬已革英山縣知縣倪存謨。於僧廣明因姦致死杜得正。不能審出實情。轉將屍 子杜如意誣擬極刑一案。請照新例將倪存謨杖一百徒三年。不准援減等語。所擬尚不足蔽辜。 此等重案。為縣令者。不能悉心訊究。任聽兇僧教唆姦婦。串供捏飾。轉將屍子刑求。幾成 冤獄。其罪實難輕逭。如原詳所云。杜如意撞遇伊父與伊妻有姦。持斧欲砍。廣明見其手 。 接斧連砍致斃等語。試問杜得正如果拉姦伊媳。必係無人之處。或伊子歸家撞遇尚可。僧人 廣明何由在旁。此乃情理之顯而易見。不必詳究而始知其情者。倪存謨並不能見及於此。一味嚴刑誣服。率議凌遲重辟。又復改刪兩次控詞。捏作訪 聞。其情節甚屬可惡。非尋常故入人罪可比。杖徒尚覺法輕情重。倪存謨著改發伊 。永遠 不准回籍。以為州縣濫刑誣枉者戒。至此案若非該州倪廷謨訊出實情。幾令姦僧漏網。屍子 含冤。倪廷謨可謂能事。著該撫即行送部引見。向來各省地方官。有拏獲鄰省盜犯。尚令引 見錄用。以示獎勵。若為知府直隸州者。能將審轉之案。虛公研鞫。立予平反。則所屬可無 冤民。較之實心緝盜。尤為有益於吏治。嗣後凡知府直隸州有將關繫生死出入大案。審出實 情。改擬得當。經上司覈定題達。部議准行者。著該部查明奏請送部引見。著為令。

1800諭。昨據惠齡奏刑部議駮莒州民人陳懷仁毆傷尹祜身死一案。該州府司原擬絞罪。係該撫駮 飭。改擬滿徒。自請議處。又據阮元奏刑部議駮仙居縣民林道愷刃傷張錫寬。林谷邱刃傷張 太松各身死一案。該府縣因原謀林日清監斃。照例擬抵。將下手之犯並請減流。經署臬司張 映璣錯擬一減一抵。稟明該撫奏請議處。以上二案。均係上司不肯諉過屬員。自認處分。但各省審辦案件。如果屬員按律辦理。並無錯誤。上司率行改擬。其失出失入處分。 自不應卸過於人。若屬員本已錯擬罪名。該管上司惟恐該員一經部議。或致降黜。遂代為承 認。自請處分。而督撫兩司等均屬大員。部議處分上時。朕往往加恩從寬留任。其原擬之州 縣。轉得置身事外。是該上司外博擔當之譽。而陰遂其包庇之私。非所以昭覈實。嗣後著刑 部遇有駮飭改正之案。即檢查該府州縣原詳。據實覈辦。如原詳本無錯誤。經上司飭駮。其 錯擬罪名之咎。自應將該上司議處。如原詳未奉飭駮。該上司代為承當。不但將原擬之員。 仍按例處分。定將該管上司照徇庇例嚴議。

1829諭。讞獄以兩造供詞為據。豈容意為增減。外省辦案。遇有情節支離。恐被飭駮。輒將原供 任意刪改完善。是不但關罪名出入。而秋審時應實應緩。由此區分。豈成信讞。著各該督撫 轉飭州縣。嗣後審辦案件。無論初審招解。悉照原供通詳。不准稍有增減。該管上司過堂時。 亦須逐層推問。如犯供與原報不符。務即虛衷研鞫。覈實究辦。期臻平允。

1863奏准。各省督撫通飭所屬。審理案件。務當虛衷研鞫。必須情真罪當。以期無枉無縱。定稿時尤不得任聽幕友弄筆。致與實情不符。儻查有前項情事。 即行指名嚴 。以肅吏治而慎刑章。

1883諭。御史何桂芳奏各省酷吏濫用非刑。並幕友刪改犯供。薦引徒黨。請飭嚴禁各摺片。地 方命盜各案。全在承審官虛衷研鞫。不事刑求。方足以成信讞。刑部覈議罪名。以各省解部 招冊為憑。若如該御史所奏。酷吏非刑逼供。種種殘忍。其有情節可駮者。必經幕友刪改送 部。何以重民命而得確情。著各直省督撫嚴查屬員中如有濫用非刑者。立即 辦。毋稍寬縱。 遇有提審要案。督同臬司親訊明確。並嚴禁幕友刪改犯供。務得情真罪當。以副朝廷明慎用 刑之意。欽此。遵旨議定。嗣後題咨命盜等案。務須遵照定例。將初次供招全行載入。即使解省後。犯有翻 異。亦將所以翻異之供。另冊報部。以備查覈。該臬司不得盡行刪減。強歸原供。致令實情 隱滅。如有州縣聽從劣幕刪改供招情事。該督撫即行嚴 治罪。以期力挽積習。又諭。光祿寺少卿延茂奏敬抒管見一摺。各直省問刑衙門承審案件。自應虛衷研鞫。以持情法之平。何得草率定擬。致有失入情事。若明知案情 未確。或迴護原審。或規避處分。以致冤及無辜。尤屬不成事體。嗣後著各該督撫督同臬司。 於人命重案。悉心推勘。以期無枉無縱。其所請現辦各案。如有失入情節。准其奏明更正。 寬免處分。欽此。遵旨議定。命案有失入情節。准其更正寬免處分。係為矜恤民命起見。嗣後審理命盜等案。 務須詳細研鞫。果係情真罪當。毫無疑義者。詳敘供勘招解。該臬司亦應親提覆審。如情罪 不符。或實有冤抑者。即立予平反。不得稍涉迴護。總期無枉無縱。俾成信讞。儻有規避處 分。致有冤及無辜等情。亦即嚴行 辦。如能據實更正。應由刑部臨時移咨吏部酌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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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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