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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諭。據御史李廷欽奏已革英山縣知縣倪存謨於僧廣明因姦致死杜得正一案。不能審出實情。 反將屍子杜如意 加嚴訊。以致畏刑誣服。幾成冤獄。僅予革職。實乃罪浮於律。請嗣後凡 大逆極刑。並決不待時之案。如有任情顛倒。率意刑招之員。除嚴行 革外。即照誣告人死罪而未決定擬等語。所 奏亦是。地方官承審命案。其故入人死罪而已決者。即以其罪罪之。所以儆酷吏而重民命。 定例不為不嚴。惟枉坐人罪。經上司審明改正者。向因囚尚未決。止照草率定案例 革。但 遇事關逆倫重案。如此案屍子畏刑誣服。即應寸磔。若非該撫等審出實情。另行定擬。幾至 沈冤莫雪。自非尋常無心失入人罪可比。僅予革職。實不足蔽辜。但所冤之人。究未決訖。 其應如何酌定條例之處。著該部詳議具奏。又諭。閔鶚元審擬已革英山縣知縣倪存謨。於僧廣明因姦致死杜得正。不能審出實情。轉將屍 子杜如意誣擬極刑一案。請照新例將倪存謨杖一百徒三年。不准援減等語。所擬尚不足蔽辜。 此等重案。為縣令者。不能悉心訊究。任聽兇僧教唆姦婦。串供捏飾。轉將屍子刑求。幾成 冤獄。其罪實難輕逭。如原詳所云。杜如意撞遇伊父與伊妻有姦。持斧欲砍。廣明見其手 。 接斧連砍致斃等語。試問杜得正如果拉姦伊媳。必係無人之處。或伊子歸家撞遇尚可。僧人 廣明何由在旁。此乃情理之顯而易見。不必詳究而始知其情者。倪存謨並不能見及於此。一味嚴刑誣服。率議凌遲重辟。又復改刪兩次控詞。捏作訪 聞。其情節甚屬可惡。非尋常故入人罪可比。杖徒尚覺法輕情重。倪存謨著改發伊 。永遠 不准回籍。以為州縣濫刑誣枉者戒。至此案若非該州倪廷謨訊出實情。幾令姦僧漏網。屍子 含冤。倪廷謨可謂能事。著該撫即行送部引見。向來各省地方官。有拏獲鄰省盜犯。尚令引 見錄用。以示獎勵。若為知府直隸州者。能將審轉之案。虛公研鞫。立予平反。則所屬可無 冤民。較之實心緝盜。尤為有益於吏治。嗣後凡知府直隸州有將關繫生死出入大案。審出實 情。改擬得當。經上司覈定題達。部議准行者。著該部查明奏請送部引見。著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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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名例律 Mingli lü

第二部 | 吏律 Lilü

第三部 | 戶律 Hulü

第四部 | 禮律 Lilü

第五部 | 兵律 Binglü

第六部 | 刑律 Xinglü

第七部 | 工律 Gong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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