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74
Mongolian Code 1774 → 目錄 → hukou chayao 戶口差徭 → 外藩蒙古等不准賣與內地旗人 | |
乾隆三十七年七月內,本院為郭爾羅斯台吉濟魯木扎布等私將家奴五庫特等賣與伊屯口領催張凰偶一案:將濟魯木扎布等革退台吉職銜,閑散蒙古等,重加懲責;買人之領催張凰偶等,革退領催差使,重加懲責,俱交各該管地方折磨辱使。失察該扎薩克、協理台吉、盟長等,分別議處。領催張凰偶之該管上司官員交部,分別議處等因,擬議奏定。 一、凡已入檔案之蒙古等,毋許擅行售賣,即或未入檔之莊頭,亦祇准本旗互相買賣,不許私賣與別旗及內地之人。違者,將承賣、承買之人從重治罪。失察之扎薩克、協理台吉、盟長等,分別罰俸、罰九。將所賣之人不給原價,撤出交入本旗,充當差使。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