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74
Mongolian Code 1774 → 目錄 → daozei 盜賊 → 官員平人強刦而未殺人 | |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內,軍機大臣等,遵旨會同刑部、理藩院議奏定例 一、官員、平人強刦什物而未傷人:系一人,將其妻子、産畜一併發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或二三人,或夥衆偷竊,將起意一人擬絞監候,籍沒其産畜,給付事主,其妻子暫存該旗,俟將來秋審減等,放出該犯妻子,僉發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從賊並妻子、産畜,俱發河南、山東交驛站充當苦差。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