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golian Code 1774
Mongolian Code 1774 → 目錄 → buwang 捕亡 → 家奴額魯特回子逃走 | |
乾隆三十八年十一月,本院奏准定例 一、官兵等自軍營帶來之額魯特、回子內,另有關涉重情者,仍令聲明緣由具奏,恭候欽定,遵照辦理。如非關緊要,並無別情之逃犯,無論拿獲及自行投回:系初次,則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交原主嚴加管束;二次逃走,發福州、廣州,給與旗下官兵爲奴。其在京居住之額魯特、回子王公,自原籍帶來之額魯特、回子家奴,如有逃走者,仍照八旗逃奴例,計其逃走次數、年月,分別辦理。 | → geo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