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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ment in: DMLJJFL_1610

LU 41

凡稱與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剌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逆、叛者,皆依本律。

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剌字。

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皆與真犯同,剌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

Statement in: DQLJJFL_1646

LU 41

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逆、叛者,皆依本律斬、絞。凡稱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真犯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立功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Statement in: DQLL_1740

LU 39

稱「與同罪」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斬、絞。凡稱「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

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

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正犯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Statement in: HDSLXB

LU 45

凡律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止坐其罪。正犯至死者。 同罪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不在刺字斬絞之律。若 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凡稱同罪者。 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稱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 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正犯 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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